【转载】 “师德新规”避免了道德民粹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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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魏英杰
转自:一五一十部落

教育部在官方网站上公布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将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新增“保护学生安全”内容,颇让人关注。联系此次修订的社会背景,新规可能引发对“范美忠事件”的第四波讨论高潮。

概括地说,“范美忠事件”前三次讨论高潮,第一次是在范美忠发帖现身说法之后,网友争议焦点在于“能不能就这么跑了”;第二次由“范郭论战”引发,舆论关注热点偏向“真小人与伪君子”之争;第三次是因为范美忠被取消教职,这时候大家集中关注的是能不能“就这样把范美忠干掉”。这一次,我想话题会更加务实,比如从现实操作上讨论,如何规范教师在发生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时的行为。

就这一点来讲,新规增加“保护学生安全”的内容,可谓恰如其分。别看只有六字,分寸感掌握得不错。在某种程度上,还避免了一场“道德民粹主义”的危机。

教师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比如地震、火灾、水灾等)来临时,有没有责任保护学生(特别是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这一点我认为应当是肯定的。“范美忠事件” 发生后,很多人找出不少国家和地区的法规,也支持了教师负有保护责任之说。要指出的是,此前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所以,范美忠“先跑”,首先错不在他个人,而在于法规缺失。

然而,教师的保护责任应当履行到何种程度,才是问题关键所在。以前缺乏相关规范,这种责任在某种程度上,只是一种“约定俗成”,比如从传统文化或道德共识上延伸而来,体现在教师个人道德境界上。换句话说,教师舍己救人无疑是崇高行为,反之教师像范美忠那样先跑了,顶多是缺德行为而不必(也不应)为此负法律意义上——刑事或民事的责任。在如此巨大的行为落差面前,舆论呈激烈争议形态,自然可以理解。包括有人指责范美忠必须舍己救人,有人支持范美忠一跑了之,都在上述行为区间。

那么,能不能从职业道德规范或法规强制规定教师行为?当然可以,而且有这个必要。只不过,无论是职业道德或其他法规,在这里必定出现两难甚至多难局面。规定高了——比如必须舍己救人——并不现实,规定轻了又起不到约束作用。

这就在于,从职业道德规范角度,也只应做到如此——即对教师责任明确化,又给个人选择留下足够空间。这样一来,以后发生突发灾难,教师像范美忠那样毫不作为的话,肯定是违反师德要求了;而教师选择高尚还是尽到一般职责,则有赖于个人道德意识。进一步来说,这一片领域应当属于个人道德调节范畴,而不应强制化。特别是,职业道德规范实属从业人员的共识范畴,其遵从和履行本就有赖于个体,而非表现为外在强制力。这也是我在“范美忠事件”中持道德批评立场,却不认同任何形式的“道德审判”的原因所在。

从惩罚手段来保证行为实施的,那就是法律的事情了。但是,假定从法律强制的角度,也不可能(或不应当)明确规定教师一定要牺牲自我去保护学生安全。或者说,牺牲自我应作为一种不可预见的后果而存在,不能从立法上鼓励甚至强制规定之。因为从现代文明理念来讲,每一个人的生命都是平等的,在一般情况下,个体没有明确的法律义务必须为其他人舍弃生命。

在极端情况下,比如发生“铁达尼号”式困境,那也是个体的自愿选择——虽然这在相当程度上也是一种文明的选择。再举个极端例子,比如军法规定士兵不能临阵脱逃,但军规上绝对不会写上“士兵必须去死”。在这里,士兵的阵亡或时刻准备为国捐躯,始终都是作为一种高度可能性而存在。所以,法律在这方面,需要作出明确规定的是教师的法律义务和责任范畴,特别是重点应放在细则指导(比如保护学生安全的具体措施)上,而不是明文规定教师必须以死赴难。

回过头来说,法律都不可能做的事情,仅具有软性约束作用的职业道德,又怎么可以对教师作出如此之高的从业规范?更何况,即便新规这么去规定了,在违规成本不高情况下——职业道德规范最严厉的“惩罚”也就是撤销从业资格,那还不是形同一纸空文?

现在,新规增加“保护学生安全”内容,弥补了此前的规范缺失。而新规修订的理念,有意无意地遵循了“最低限度”的“立法原则”,即仅规定教师在保护学生安全方面应当有所作为,并不具体规定要达到何种程度。所以我才说,新规在“热爱学生”条款下明确“保护学生安全”内容,是比较恰当、明智的选择。

天堂和地狱中间的地带,乃人类赖以生存的人间;在高尚和无耻之间,是多数平凡如我者赖以立足的人性所在。这意味着,无论道德还是法律,都不能无限扩大到可能导致人人动辄获咎的地步。然而,“范美忠事件”发生后,舆论颇有泛道德主义倾向,持范美忠不死不足以体现师德高尚观点的人并不少见,破口大骂范美忠无耻者更是比比皆是。这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一种“道德民粹主义”的集体压力。法理学家H.L.A.哈特在《法律、自由与道德》一书提到,这种民粹主义认为,多数者有着道德上的权利决定所有人如何生活。自然而然地,这会让人联想到“多数人的暴政”一说。只不过,这是一种道德上的“多数人的暴政”。

多数人(且不说在统计学上是否成立)认为教师应当舍己救人,是否就意味着他们可以凭借多数人的道德意志来替个人作出选择?甚至在某种状况下,可以采取道德上的强制行动,比如“以德杀人”?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无论再多的社会成员认为舍己救人是一种高尚的职业行为,依然是一种道德要求而非法律规定,因此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换而言之,除非法有明文,否则属于个人道德范畴的事务,不容许他人横加干涉,因为这很可能构成对个人自由的一种侵犯。

由此来看,“师德新规”恰当地维持了自己的本分,并没有一味地迎合舆论,从而无限抬高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准。所以我说,新规在某种程度上,还避免了一场“道德民粹主义”的危机。当然,新规可能在具体操作当中被异化,比如学校在实施过程中不恰当地引入“高标准、严要求”,从而使之成为教师不能承受之重。这是另外的话题了。

2008年6月27日
 

zhix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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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把法规的规定看得太重了,千万不要以为法律规定了,行动中也就无争议了,法律的规定用词模糊,具体如何解释,实在是有很大的弹性空间,另外,许多人会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把原本不属于法规本身的私货塞进法规。同时,许多法律规定的很好,就是得不到贯彻执行,这又是何故呢?我仅仅把此种规定看成是一个姿态,姿态而已。他能不能其作用,起何种作用,如何解释教师对待学生的具体的保护义务,确实有很多不明白的地方,我的意思并非法律规定的一五一十,而是,这些弹性的地方将是权力大行其道的空间。
 
由版主最后修改:

h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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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把法规的规定看得太重了,千万不要以为法律规定了,行动中也就无争议了,法律的规定用词模糊,具体如何解释,实在是有很大的弹性空间,另外,许多人会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把原本不属于法规本身的私货塞进法规。同时,许多法律规定的很好,就是得不到贯彻执行,这又是何故呢?我仅仅吧此种规定看成是一个姿态,姿态而已。他能不能其作用,契合中作用,如何解释教师对待学生的具体的保护义务,确实有很多不明白的地方,我的意思并非法律规定的一五一十,而是,这些弹性的地方将是权力大行其道的空间。
这次能把修改师德规范,应该说是把该规定的规定下来,是一件好事。避免了过大的解释余地,把职业道德这样一种特殊的道德形式规定下来,以此反驳了诸如“总不能要求一个人为另一个人牺牲生命”这样的辩解。

然而,规则确实无法做到严丝合缝,其中必然有解释的余地,但这种弹性空间也并非一件坏事。这个就是谁来解释的问题了。这里有些不同意楼上的观点,其实必然要交给某一个权力来解释,因为这本身就是被赋予的解释的权力。只是如何防止你所说的“大行其道的权力”。我认为,这个问题没有完美的制度上的解决方案,只有好一些和坏一些的区别,只有一种权力的平衡,而没有一种完全的稳态。任何时候,我们都要承受解释过当的风险,但必须控制在能够承受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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