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语】 写博士论文遇到的翻译问题,请求帮助

yanghai

普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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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withstanding what some believed following the Decree of 9 September 1971. what the Guiding Procedural Principles say has nothing to do with a simple exercise in style consisting of “joining and concentrating, for the edification of future law students, the satisfaction of jurists and joy of purists, the immortal principles of procedure which resulted more or less from scattered texts, case law and the wisdom of nations.”
 

phronesis

活跃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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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某些人在1971年9月9日的法令之后是怎么想的,“指导性程序原则”所说的与在风格上的一种简单运用无关,这种运用是由对判例法与民族智慧的结合和集中而构成的,这种结合和集中的目的在于未来法律学生的教化、法学家的满意和纯化论者的快乐,以及不朽的程序原则——这些原则或多或少源于分散的文本。
 
由版主最后修改:

ktlau127

荣誉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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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ronesis的, 略作改动

不管有些人在197199日的判决后作甚么想法, 「指导性程序原则」所说的,与「为了未来法律学生之教益,法学家之满意和纯粹主义者之欣喜,此等目的而将或多或少地,源于散乱的文本、判例和各民族之智慧之不朽的程序原则,加以会合及集中」所构成的一种单纯的风格之运用,是全无关系。
 

yongfang1967

普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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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话可能属于法学方面的。本人不是法学专业的,但对法学颇有兴趣。所以,参照楼上的翻译,稍加改进,仅供参与,并请指正。
不管1971年9月9日的判决之后一些人想什么,“指导性程序原则”所说的东西,与对那种“为了对未来的法学学生加以教育,为了使法学家满意,为了使正统主义者高兴,而将那些或多或少地出于散见的文献、判例法和各民族的智慧的不朽程序原则加以汇总和提炼”而形成的风格的单纯运用,没有丝毫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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