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 张雪忠:在家开会也犯罪?

xiejueming

知名会员
[FONT=黑体]【文章】张雪忠:在家开会也犯罪?
[FONT=黑体]https://plus.google.com/+SamHig/posts/5Xya5sdgzmw



[FONT=黑体]在家开会也犯罪?



[FONT=黑体]——关于浦志强等人所谓寻衅滋事案的法律分析



[FONT=楷体_GB2312]张雪忠



日前,浦志强、徐友渔、郝建、胡石根、刘荻等人,因在朋友家召开闭门会议,研讨二十五年前发生的一次事件,旋即被北京警方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警方指控的事由可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开会的行为;二是会后在网上公布合照的行为。但这两种行为都不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第一,刑法第293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这里,我们姑且不讨论这一“口袋罪”立法是否合理的问题。本案当事人在私人场所开会的行为,不可能归入上述条款中的任何一项规定,因此不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第二,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上述解释把网络空间界定为刑法上的公共场所,本来就既违背社会常识,也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但这里,仍姑且不谈论这一解释是否合理的问题。本案当事人开会的合照,在网上公布,也绝非编造或散布虚假信息,因此不可能适用上述解释的规定。

二十五年前发生的事件,是一起真实的历史事件。一个国家的公民,在自己朋友的家中,研讨自己国家发生过的史实,这种行为如果也能构成犯罪的话,那甚至比人们常说的“道路以目”还要可怕和可悲。希望北京警方立即撤销对本案当事人的错误指控,不要再一意孤行地触犯众怒。

[FONT=黑体]2014[FONT=黑体]年5月7日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