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 方舟子、李海鹏与刘瑜关于起诉方的微博

icefi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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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子(方是民)回应韩寒起诉:我本人不会出庭
@方舟子:看完了网络“春晚”,马上又要有一场法庭戏上演,不过对演法庭戏我没有兴趣:《对韩寒起诉我侵犯其名誉权一事的五点声明》http://t.cn/zOviXud
我的律师会去应诉。我对署名韩寒的文章的分析、质疑、批评,属于言论自由和学术批评,不涉及侵犯名誉权。法院的判决结果不论是否对我有利,我不认为会影响到我的分析结论是否成立。诉讼不会对我继续分析署名韩寒的文章产生任何影响。

@路金波:受韩寒代理律师委托发布:今天是节后第一个工作日,律师团队在准备资料、公证、递交诉状过程中。预计需要3个工作日可知晓法院受理状况。所以暂不便和媒体界的朋友通报状况。
其实我们想过上策:花3天把证据和证人拍个纪录片,发给各网,栩栩如生。而跟方打官司,是个很不优美的脏活累活。但是,方的问题其实很严重。我和韩都曾是他的粉丝,但他目前的心理状态,会以“自由和学术”之名肆意伤人,而永不自知、不受节制。韩寒是村里最壮小伙,理应去和疯狗打架。

@一毛不拔大师:我发起了一个投票【经过方舟子和罗永浩、韩寒的争吵,对方舟子的看法有变化吗】,纯好奇,请各位朋友转发,谢谢!:http://t.cn/zOvGHib


@麦田:第二份声明:重新质疑韩寒。春节前出于各位师友建议,加上证据不足,本着厚道之心,即使韩寒恶毒辱骂,我还是向韩寒韩仁均李其纲道歉,并获得他们接受。现在刚开年,路金波突然发博言及李其纲准备起诉我。如此反复,悖乎情理,欺人太甚。我坦然面对,并发誓重新开始质疑韩寒进行到底。还请各位师友见谅
@麦田:声明:关于《人造韩寒》中涉及李其纲先生的内容,全部来源于网络公开资料。并且,我第一时间转发了李先生的声明,第一时间在自己的文章中附带声明链接;同时道歉删文,对方也接受了道歉。现在有消息说要起诉我。这是某些人在炒作吗?树欲静而风不止!如果法院受理,我将积极应诉并且反诉。绝不和解!
@李海鹏:麦田我以前打过不少交道,就是平时知书达礼,遇事就特别特别垃圾的那种。这会儿装福尔摩斯,过去装哈维尔,一惊一乍,一贯的。好多事真是你的定力问题,定力差则人品差,嚯,这儿有个机会,这个我干了我可牛逼了,可你是那块料吗?憋着想当喊“英军来了”那少年,四十多年没喊成,你妈糟心不糟心。
@李海鹏:1月19号说的-> //@我:别觉得道歉就是磊落,光我见过的,麦田就在挑事儿后公开道歉过七八次,有时自辱到恶心。他永远是他,还会卷土重来的。


刘瑜:在任何一个文明国家,言论自由权好像都没有绝对到可以取消名誉维护权的地步
@刘瑜:从事实出发,但通过不合理的论证,得出一个违背事实的结论,算诽谤吗?我还真不清楚。比如,“一个打工妹背着一个LV包(事实),不过打工妹不可能买得起LV包(不合理假定,因打工妹可能节省或借钱),所以她这个包无疑是偷的(违背事实)”。这可能不叫“捏造事实”,但可叫“创作事实”?
有人说韩寒起诉侵害言论自由。在任何一个文明国家,言论自由权好像都没有绝对到可以取消名誉维护权的地步。相比“大鸣大放大字报”的群众运动式网络对抗,我倒觉得,不管结果如何,由更专业的法律工作者,根据程序正义的原则来依法处理名誉权问题,是一个进步。当然前提是司法公正。
如果“十几岁的男孩不可能将自己的腹部描述为肚皮”,“80后不可能用‘爱的禁区’这个说法”之类纠缠都成了“合理质疑”,并且这种质疑还没完没了的话,中国的文字工作者将陷入恐怖主义氛围,堪比另一种形式的文字狱。
越来越觉得,世上最难也最可贵的,莫过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不管你信奉什么主义,不努力遵循此点,都是暴政或暴民的潜在帮凶。
@丛日云:当然,有人会质疑到底,永远不会认输。但韩寒目前出示的材料,难道没有解决他们任何一项质疑吗?如果有人说,OK,这几项算我看错了,还有另几项请韩寒回答。我会承认这是个诚实的质疑者。
@刘瑜:赞同丛老师。哪怕接着质疑,也应该在错的地方道个歉吧。有些“支持质疑”的人,碰到“质疑质疑者”的时候却一蹦三尺高,逻辑一致性呢?被质疑的人需要天衣无缝,质疑者却可以漏洞百出,这是公平对质吗?
 

slumberk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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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ZT】方舟子、李海鹏与刘瑜关于起诉方的微博

"从事实出发,但通过不合理的论证,得出一个违背事实的结论"
这不是她经常干的事情吗?!呵呵
 

icefi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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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ZT】方舟子、李海鹏与刘瑜关于起诉方的微博

中国著名的“80后”作家、赛车手韩寒近日卷入“代笔门”风波。他29日接受新华社记者独家采访时表示,就近日网络“打假名人”方舟子质疑其作品有人代笔涉及造谣、对其名誉造成损害事宜,他将在上海提起法律诉讼,索赔10万元。   “对我和家人来说,刚刚过去的春节真是一个热闹的春节。不太幸运的是,法院在放假,所以我们只能等到现在才启动法律程序。”韩寒说。
  2012年1月,网民“麦田”质疑韩寒有人代笔,随后又向韩寒致歉。随后,“打假名人”方舟子主动加入“混战”,继续质疑韩寒的众多作品并非本人所写,包括他13年前参加上海新概念作文大赛获得一等奖的短文《杯中窥人》。
  “文学创作是一件很有尊严的事。而对一个作家来说,最大的打击无非两种:被指责抄袭,或者被‘代笔’”。韩寒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事实上,全世界的作家都面临这种无端指责,通常都很难自证清白。但我发现自己非常幸运,居然保留了很多当年的手稿、书信、证据,也有众多的证人。我有把握打赢这场官司。”
  对于索赔10万,韩寒解释说:“原来只想提出2000元的索赔,但许多朋友说这样显得是在娱乐炒作或者像是一场儿戏,必须给诽谤者一些惩罚。其实,只要法院判定方舟子是错的,对于我来说就足够了。”
  韩寒介绍说,对方舟子的法律诉讼目前“还在做公证和一些准备工作,很快就会把这些材料交到法院”。
  当日,方舟子在微博上对韩寒提起法律诉讼一事也做出回应,表示法律事务将交给律师处理,他自己也愿意在合适的场合与韩寒当面对质。
来源: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society/2012-01/30/c_11147161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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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律师就韩寒诉方舟子事件答《新京报》记者问

(全文详见该报明日报道)

采访人:刘雅婧(新京报文化记者)
受访人:陈有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

记者:方韩之战让大家开始关心舆论批评的底线伦理,从专业角度,您认为应该遵循什么样的批评底线?对于文艺作品、艺术创作的批评,如何展开才是不违背底线的。
陈有西:对韩寒起诉方舟子,我认为是很正常的。不用过度解读,不会影响到舆论监督的底线问题。任何人都可以批评和质疑别人,但是这种质疑应当是建设性的,有依据的,甚至应当是善意的。不能无端怀疑,没有把握就在网上大肆传播造成倾向性影响。方舟子对韩寒的质疑,不属于文艺批评,也不是文艺理论的百家争鸣问题,更同学术批评无关。而是对韩寒的基本人格的一种否定。不是说他的《三重门》写得好不好,属于什么流派,水平差不差,而是说根本不是他写的,是枪手的作品。这对于韩寒来说,就是一种毁灭性的诽谤。如果这个作品真是枪手的,韩寒就只能默认;从此他的文学形象和人格形象都将一落千丈;他现在选择走上法庭,通过公开审判公布他的手稿,证明他的原创性,是依法在维护自己的名誉权和人格权。因此,不能把依法维权,说成是扼杀舆论批评。中国虽然还没有《新闻法》,但是民法中保护人格权名誉权的法律规范已经是完备的。
记者:现在舆论大多将矛头指向"有罪推定",从专业角度来看,什么是有罪推定,方舟子要求韩寒证实文章是自己写的,这一行为是否相符。
陈有西:这里很多读者有一个法律概念上的误解,把民事侵权和刑事违法搞混了。韩寒提起的是民事上的名誉权诉讼,没有控告方舟子刑事犯罪。诽谤罪确实也是可以自诉的。但韩寒选择的还只是追究其民事责任,即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偿十万元名誉和财产损失。中国法律对于诽谤行为,有三种救济渠道。一是民事的,《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二是治安处罚,《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是刑事追究,刑法有“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捏造事实”,就是无中生有,凭空制造虚假的事实。诽谤除捏造事实外还要将该捏造的事实进行散播,散播包括使用口头方法和书面方法。捏造事实的行为与散播行为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本罪。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所以韩寒要证明方进行了捏造诽谤,方要证明自己没有捏造诽谤。其关键都是证据,而不是推理。

记者:国外有没有关于因批评文艺作品、艺术创作而涉“诽谤罪”的判例?请简单例举一二。
陈有西:根据韩寒的经纪人的公告,是因为在2012年1月19日至28日期间,方舟子在微博账户上连续发表、评论和转发文章,明确指出韩寒作品“找人代笔”“包装”,“造成对韩寒名誉权和财产权利的严重侵犯”。韩寒将在上海提起诉讼,“要求公开更正、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因此,这不是一个刑事“诽谤罪案”,只是一个民事上的名誉侵权案。这不用找国外判例,中国就很多。走刑事控告还是民事自诉,一看后果严重程度,二看原告自由选择渠道。因为诽谤刑事也是自诉案,不告不理。韩寒选择的是民事侵权索赔。
记者:您认为,走上法律程序之后,最终结果可能是怎样?
陈有西:从现有证据看,韩如果拿出了手稿,而方只是凭他的分析推理,又没有办法证明这些手稿是假的,那么他必输无疑。而不是他自己说的,在上海就打不赢,好象在北京就会赢。他也太小看中国法院了。如果是刑事自诉控告,韩寒就相当于公诉人,要证明方进行了捏造诽谤,并造成了严重后果就行。而方则要证明他的质疑都是有证据的,没有捏造和贬低韩的人格。双方都有举证义务,最后由法庭来判断。现在一些人物在网上整天骂人,越来越肆无忌惮,选择一些案件进行诉讼是有必要的,可以正视听,明真相。用法律来梳理社会评价标准。让一些骂人英雄知道中国是已经有一些法律规范的,这是一种社会进步而非抑制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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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侮辱罪、诽谤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的规定。依照本款的规定,对于侮辱罪、诽谤罪,只有被侮辱人、被诽谤人亲自向人民法院控告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对于被侮辱人、被诽谤人不控告的,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受理,追究侮辱、诽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 “诽谤”,是指故意捏造事实,并且进行散播,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所谓“捏造事实”,就是无中生有,凭空制造虚假的事实。诽谤除捏造事实外还要将该捏造的事实进行散播,散播包括使用口头方法和书面方法。捏造事实的行为与散播行为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本罪。如果只是捏造事实与个别亲友私下议论,没有散播的,或者散播的是客观事实而不是捏造的虚假事实的,都不构成本罪。本罪是故意犯罪,诽谤行为针对的也必须是特定的人。依照本款规定,构成侮辱罪、诽谤罪的行为,都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侮辱、诽谤他人手段恶劣、后果严重或者影响很坏等情况。关于侮辱罪、诽谤罪的刑罚,依照本款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一、概念及其构成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2、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06年02月20日15:10 人民公安报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新闻出版署1988年11月24日发布的《期刊管理暂行条例》
第5条、第36条规定,任何期刊凡违反本规定,刊登侮辱、诽谤他人的内容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区别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收入;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定期停刊;停业整顿;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

*侮辱罪的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民事侵权侮辱行为的对象可能为法人。《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2款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诋毁、诽谤他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侮辱法人的名誉可以构成民事侵权行为,而不构成侮辱罪。

来源:陈有西学术网
链接: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TypeID=147b3043-95bc-4824-9f02-9bf0010d25e7&itemid=d6382576-ff5b-437f-bf58-9fe80115dd92&user=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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