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汀阳:在什么条件下暴力成为最佳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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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汀阳

暴力对人的强烈诱惑一直是难以很好解释的一个谜,但是它的强烈诱惑却显而易见,暴力和色情电影或其它娱乐形式无疑是最卖座的。这背后到底是变态心理还是人类本性,实难断定。不过在这里我不准备讨论暴力的心理驱力。假定许多人的确在心理上对暴力有着(不明原因的)不良偏好,但是同样可以肯定,这种不良偏好主要是“旁观性的”(幸灾乐祸或享受刺激),但往往并不是“实践性的”,因为付诸行动的暴力风险甚大,一般需要经过策略性考虑。我准备讨论的正是作为理性选择的暴力行动。
苏格拉底命题“没有人会故意犯错”试图说明,假如人们知道了什么是在道德上好的和什么是坏的,那么当然就会选择好的而不是坏的i。这个命题有些不寻常,因为与“明知故犯”这样的常识互相矛盾。现代心理学力图说明无意识的欲望和激情有时如此强大以至于无法控制自己不去明知故犯,杀人狂非要杀人不可,强奸犯非要强奸不可,诸如此类。这种类型的明知故犯虽然是文学影视作品喜欢的情节,但是却不是在理论上最具挑战性的问题。更需要分析的是情况,在理性占上风时,人们明明知道暴力是坏的,却仍然决心使用暴力。
这种充分理性的明知故犯情况可能有:1)惟利是图而不择手段。苏格拉底理论对此不能讨论,显然如果利益被认为是高于一切的价值,那么知识和道德都无话可说了。在苏格拉底的时代,希腊人更重视德性或激情,却还没有那么专注于利益,在现代社会,利益才成为最重要的目标,假如不是唯一目标的话;2)为了某种更大的好事情而不得不犯小错。诸如为了自由、民主、正义、文明、解放等等宏大理想而战。战争和司法暴力一般都被认为是为了好事情而不得不付出的坏代价。
按照苏格拉底的逻辑可以推知他会认为,像2那样的错误仍然属于无知,假如人们全面彻底地认识了什么是好的理念,就不再会犯错。一些现代国家(主要是欧洲国家)取消死刑,其基本理由就是人们没有必要以错对错而导致双重错误,而应该采取别的措施去减少犯罪。这个理由看来是说得通的,至少我们可以想象到一些同样有效力的技术性惩罚来替代暴力性的惩罚ii。但是对于战争,“知道好的就不会做错的”这个理论似乎就有些薄弱,人们当然知道战争是坏的,但人们总会有充分理由来论证具体的某一次战争是绝对必要的。可以说,在利益被定义为第一价值的时代,苏格拉底命题“没有人故意犯错”就无法再从道德的角度去解读了,但如果从策略的角度去重新解读,则仍然是正确的,它的意思就变成:如果人们知道什么是最佳策略,那么就不会选择坏的策略。当然这样就完全是另一个命题了。但暴力是好的还是坏的策略,这确实是个问题,它决没有“暴力在道德上是好是坏”那样明显。
一般情况下人们不会把暴力看作是谋取利益的最佳策略。很显然,人们至少有这样的共同知识(common knowledge)iii:
1) 暴力是可能谋取利益的各种手段中的最后手段,即无论对于哪一方而言,如果存在着任何其它能够谋取到同样大的利益的手段,那么暴力肯定不被选择。因为:
2) 暴力是最冒险的手段。当你使用暴力时,别人的最佳策略就一定也是使用暴力,否则他就会吃大亏。以暴抗暴使双方的风险都很大。
3) 而且,即使在有把握取得胜利的情况下,暴力行动也是“杀敌一万自损三千”的亏损性行为。
但是至少有这样一些情况非常可能诱发暴力:
1) 赌博局面。
铤而走险是一种貌似理性而实际上非理性的决定。某种其大无比的利益预期和某种似乎周密其实是错误的计算会使人们进行暴力活动。抢劫银行、绑票和没有绝对优势情况下发动战争等都是例子。其心理运算方式与赌博心理是同理的。除非我们能够真正地解释赌博心理,否则不能很好解释这种认真思考然后做出错误决定的情况。可是赌博心理是人人都知道但从来没有被很好解释的事情。有个相关现象可以称作“示范问题”:在赌博性的事情上,只要存在着很少的成功例子作为示范,就一定会激起其他人很大的模仿热情。标准的赌博、彩票以及商业或军事投机所以总能够进行都是基于这种示范(作为比较,在伦理行为方面的示范效果却比较可疑:能够获得普遍赞扬的示范行为如果是少数人的行为,那么实际效果总是比较差的。茅于轼先生有关于“学雷锋”的经济学分析证明示范所激励的不是见贤思齐的行为而是借别人学雷锋而自己偷懒的行为iv;但如果伦理示范行为成为大多数人的行为,就不再是示范而是集体压力和专制了。通过示范让人们学好,不一定是成功的伦理学原则v)。
减少铤而走险行为的一般方法是对方形成某种“可信的威胁”。从博弈论角度看,可信威胁足以使人改变选择(实际生活中当然并非一概如此,因为有的人是非常不理性的,以至于不考虑可信的威胁)。冷战时期所以出现了难得的长时间和平就是因为双方的军事威胁都是无比可信的,因此决不可能铤而走险。但是有的时候有的国家(不是个人)也会不顾可信的威胁,则难免让人疑惑,如二战期间德国攻击苏联尤其是日本攻击美国这种以小欺大的行为(当然人们可以认为这种冒险是基于错误的信息和判断,但错误地分析情况其实也往往是非理性思维导致的vi)。理性计算的愿望远远不足以说明问题,重要的是能够正确地理性计算,而非理性的信念往往会影响理性计算的正确性。在这种情况中,暴力行动其实不是最佳策略,但在错误的计算中被算成最佳策略。
2) 狗急跳墙。
一种貌似非理性而实际上很理性的决定。这是特定的情势所迫、相当于客观情况已经替人作出了选择的情况,它是最简单的博弈状态,因为几乎“别无选择”,除非故意选择“放弃暴力老实等死”这样的错误结果(不管出于性格的懦弱、优柔寡断还是出于良心发现或者完全绝望,这些都相当于故意在选择错误),否则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最好策略就是使用暴力,尽管这个所谓“最佳策略”所能够达到的结果也往往同样不好,但毕竟存在一丝希望。这种暴力使用的典型情况就是杀人灭口、以死相拼、同归于尽等等。
避免狗急跳墙的局面显然是减少暴力的一个方法。我在《人之常情》里讨论过一个法律的宽严问题:假如法律定得很严,比如说抢劫1万元就要判15年,那么理性思维的罪犯多半会干脆杀人灭口(如果有条件的话)以减低破案的概率(当然也不是说宽松的法律就一定能够减少暴力,比如说被认为有精神病就可以减轻或躲避刑罚vii,这很可能鼓励了暴力)。同样,在生活的其他方面也需要以避免欺人太甚、避免不留余地来减少暴力发生。这里真正的难题是:什么才算“余地”?什么是忍无可忍的?这显然很难准确预见。
3) 以强凌弱。
这是发生暴力的一种最平常情况。同样,从纯策略角度看,在存在着严重的利益分歧的双方之间,假如力量差别非常悬殊,而且弱势方又居然不愿意完全或几乎完全按照强势方的意愿进行利益分配,那么,对于强势方而言,采取暴力显然是最佳策略,因为实力悬殊而使得损失很小而获益极大,有时可能是胜者通吃的最简便方式。何况即使不考虑到利益而从单纯的心理上说,强势方也会倾向于(不自觉地)要欺压弱者。人类所以要建立一些不依附于人的制度法律正是试图避免社会内部的以强凌弱,所以热中于制造各种国际均势也正是为了避免国际上的以强凌弱。
不过,与直观感觉有些不同,以强凌弱并不见得是最容易出现暴力的条件。它会出现两种完全不同的情况:假如弱方逆来顺受,满足强方的各种要求,那么暴力最不可能出现;但是假如弱方意志坚强,按照“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的原则,坚决不吃亏、不忍受,那么暴力最容易出现,双方都会进入不断升级的循环的暴力行为。近年来美国与中东某些国家或组织之间越来越危险的暴力关系差不多属于后一种情况。
4) 有进无退的临界状态。
这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纳什均衡,在这种状态中,双方(或有强有弱,或均势)由于各自不慎重的处理而陷入某种双方都不能退让否则吃大亏的境地。这种特殊的纳什均衡不是“双活”而是“双死”。可以设想一个简单的例子:假如有对立的两个敌手在激烈的争执中同时以枪顶住对方脑袋,并且以同样思维速度进行了理性分析,那么这种“枪眼对枪眼”的思考结果是双方必死无疑,因为他们想的都是“先下手为强,否则危险无比,而且对方也会这样想”,于是同时开枪(电影里为了故事能够继续而总是处理成各自放弃,恐怕不合理,除非本来并无根本冲突而仅仅是互相吓唬)。以巴冲突或多或少属于这个类型,尽管他们的冲突还没有到彻底双死的地步,而且强弱也不很对等,但风格比较接近。人们都知道解决以巴冲突是天下最困难的事情之一,如果不说是几乎无望的话。事实上人们都知道必须避免这种“双死”情景。古巴导弹危机则是避免双死局面的一个成功例子,尽管苏联最后作出了关键性让步与它的力量相对于美国比较弱一点有关,但这并不是避免危险的真正原因,根本原因还是双方的理性。
我们可以注意到,近来最引人注目的9.11事件几乎不同程度地涉及了上述各种导致暴力发生的条件,因此几乎是必然要发生的(这里并不是在贬低拉登的想象力——9.11的袭击方式无疑超出了绝大多数人的想象力——而是说总会有类似恐怖的事情要发生)。令人惊讶的不应该是9.11事件的发生,而是人们(特别是政治家们)没有心理准备和比较合理的预测。大多数人会觉得9.11事件过于疯狂、非理性、完全是心智脱轨,甚至连后现代艺术家都会惊叹这一比他们还要疯狂不知多少倍的肆无忌惮行为。

古代由于技术手段落后因此是低威胁的时代,所以人们会比较肆无忌惮,比较非理性,即使率性而行也不至于导致彻底的毁灭,因此,非理性的疯狂行为不会让人过于惊讶。而在当代这个高威胁的时代,基于现代技术的暴力手段完全可能毁灭一切,于是人们的思考和行为理所当然是而且总是非常理性的,万一出现疯狂行为,就会被认为是不可思议的,疯掉了。二战之后人们一般都会这样想(二战所以特别重要,其中一个理由就是它是疯狂导致毁灭的绝对证明,它给人们留下永远的教训),所以,像9.11这样似乎完全不顾后果的行为确实难以解释,因为无比强大的美国会怎样进行报复,这是显而易见的。政治学家和经济学家史乔葩给出一个有趣的但是更加令人迷惑的解释:那些恐怖分子丝毫不爱别人,因为他们也丝毫不爱自己,所以任何极端行为都是可能的viii。“不爱别人”这一点不管是不是事实,总是容易理解的,但是“不爱自己”就比较费解了。是什么样的信念或原因才能使人宁愿玉石俱焚呢?
应该说当代社会的人在绝大多数时候基本上都是非常理性的,算得上是经济人。像荆轲刺秦那样意气用事的故事在现代显然被认为是不合理的行为。但是以9.11为最极端典型的“不合理”行为却频繁出现,这似乎是对现代理性人的假设的一个挑战。尽管“理性人”或“经济人”这个从经济学观点出发的假设经常受到批评,但无论如何这个假设仍然是目前理解人的最有效假设,即几乎所有人都是理性的(极个别疯狂的人可以忽略)。显然,如果假定某些人肯定是要非理性的,就好象某个人群从来有着疯狂恐怖的既定传统一样,这种不负责任的假设其实无助于分析问题。确实,当西方人在讲到西方的自由民主文化传统使得人们能够理性地思考问题时,往往暗示着东方的或专制的社会容易作出非理性的决定。不过这里有一点不大对头:理性人的假定是说人人都理性,而不是说很多人一起作决定时才能够理性。显然,假如个体并不理性,那么一大堆非理性的人凑在一起只能是非理性的,只有个体是理性的,大家才有可能是理性的。因此,即使专制社会只是由少数人甚至个人来作决定,我们也没有理由认为他们或他就会比较非理性。所以,理性问题和民主问题并没有什么必然关系。群众心理学家勒.邦指出,领导总是理性的而群众才是非理性的ix。
看来关键问题不在于思维方式是否理性(我们已经假定大家都是理性的,尽管有时会出现思维不理性的时候,比如说一时冲动,但这不是问题,因为人们至少是愿意理性的),问题应该在于我们思考的内容或对象是什么样的。我们是否准确地了解我们理性地所思考的对象?当理性地思考着非理性的事情会怎么样?当理性地思考着忍无可忍的事情会怎么样?虽然我思(cogito)是可放心的,但是所思(cogitatum)是不可放心的,会怎么样?我们的思考方式是理性的,但理性所考虑的对象往往是非理性的东西,比如欲望、价值、趣味等等。所思永远超出我思的控制能力。
我们知道我们决心要使利益最大化,可是很显然,最大化就意味着不断的最大化,因为,如果最大化有个头,就不再是最大化了,而不断的最大化几乎就是要获得一切和全部(最大化只不过是比较学术和比较冠冕堂皇的说法),这个欲望本身就很疯狂。尽管人们总是现实主义地考虑最大化的具体目标,但这无非是以一步一步的现实主义步伐走出一条理想主义的非理性道路。理想主义都是非理性的,而且都是理性想出来的。而且,利益在很多时候不仅是可获得的东西,而是不可放弃的东西。这确实使问题变得更加复杂,我们不得不考虑到什么是可以让步的,什么是可以忍受的这样的问题。当把文化、价值观等计算为利益的一部分,就会发现许多不可让步的东西,这样,原来显得非理性的思考就会被认为其实是相当理性的了。这里的问题有些类似一个关于逻辑推理的问题,我们知道,如果前提不正确,即使推理正确,结论也会是错误的。正确的推理相当于理性思考,而前提相当于利益、价值观和文化要求等等。
在这个高威胁时代,盲目乐观和一时冲动而采取暴力的情况在理论上一定会越来越少,但是作为理性计算而决定的暴力行动却似乎在增加,至少没有减少的迹象。以极小代价取得极大胜利的海湾战争开创了理性化暴力的时代。9.11以它的不择手段的暴力而轰动,但并没有什么所谓的后9.11世界,它只不过是这个理性化暴力时代的一个特别显眼的例子而不是分界线。这个理性化暴力时代意味着暴力行动经常性地成为某一方或双方纯策略上的最佳策略,暴力行动成为理性计算的必然结果。
这个无比危险的局面来自两个非常简单的原因:一个是“利益最大化”这一思维模式的滥用。利益最大化思维必须是在一个有着良好制度和规则的市场或游戏里才是有着积极作用的,假如这样一个健全的市场或游戏并不存在,利益最大化的思维和行动就变成最危险的不择手段的局面。在规则尚未存在的地方,其逻辑要求是对话而不是比赛。因此,在有规则的情况下,最好的思维是经济学的,在规则还没有成立的情况下,最好的思维是政治学的;另一个原因是,原教旨主义对普遍主义的局面。这两者是本质相似的,在力量比较弱的时候,普遍主义就收缩地表现为原教旨主义;力量强大时,原教旨主义就表现为普遍主义。它们的共同之处在于都坚信自己的那个主义是最好的并且是唯一最好的、普遍有效的、必须被推广的。可以想象,让步在这里是何等困难,因此亨廷顿才会担心文明的冲突(不过亨廷顿把中国也考虑为一个危险因素是不正确的,中国文化虽然也认为自己是最好的和普遍有效的,但从来没有认为自己是唯一最好的和必须推广的,因此中国文化只能算是“兼容的普遍主义”)。普遍主义或原教旨主义的一个根本问题就是它在价值观上绝不让步,拒绝了“讨价还价”这一必要的交往机制,这样必定使得有太多的东西都被定义为忍无可忍的,冲突当然难免。
当代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使得暴力不成为任何一方的最佳策略。作为对策出现的相应问题就是“对话”问题。在这里我不打算讨论对话理论,但愿意指出一个避免暴力转向对话的基本条件,即必须有一条“反最大化原则”:自己的一个最大化策略不能使得别人可能选择的策略除了暴力对抗以外全都是严格下策x,或者说,只能让自己获得“最大最小利益”,同时让别人获得“最小最大利益”。大概相当于给人留余地的原则。尽管这仍然存在着不公平的情况,但这种不公平是可以对话的,它将使人们为不公平而永远对话下去,尽管没有人知道这样对话是否能够达到公平的结果。重要的是,我们知道,在非合作博弈中,暴力对抗对于双方都是坏的,而公平合作共同发达这一帕累托改进又一时做不到,那么,在对话中继续正常生活便是唯一可指望的均衡解了。


注释:
i 参见柏拉图:《普罗太哥拉》、《高尔吉亚》。
ii 比如说,我可以这样想象:原来的死刑不妨一概替换成一种永远不减刑、不赦免、剥夺除了维持生命所必需的物质供给以外所有享受的无期徒刑。而且,在罪行中的所有从犯也一律和主犯一样判处上述的无期徒刑。可以猜想,这两种威胁可能比死刑更有效,尤其是“从犯同罪论处”将打击协助犯罪的积极性,从而使得犯罪难度增加,不难想象,单独去犯大罪,如杀人、绑架、打劫银行等都会变得非常困难。
iii 共同知识是逻辑学家Lewis首先提出的(Convention: A Philosophical Study. 1969),现为博弈论重要概念,指这样一种知识的无限链条:“每个人都知道事实x,每个人都知道每个人都知道x这个事实,每个人又都知道每个人都知道每个人都知道x这个事实……”。
iv 参见茅于轼:《中国人的道德前景》,1997。
v 儒家的伦理学原则显然是强调示范的,这一有中国特色的伦理学为王庆节所推崇,并认为是有别于规范伦理学和德性伦理学的“示范伦理学”。不过儒家伦理在中国的成功最终并不是通过示范,而是通过制度化而成为规范的。
vi 例如像哈德尔后来说的:“我们不仅低估了俄国的经济力量和运输力量,而且还低估了他们的军事力量。我们最初计算敌人有二百个师,现在已经查明番号的有三百六十个师……”。克莱施特说:“我们把过高的希望放在这样的信念上:斯大林一旦遭到重大失败,必然要被国内人民推翻”。参见夏伊勒:《第三帝国的兴亡》,世界知识出版社,pp.1176-1177。
vii 其实精神病可以免于刑罚基于一个错误的假定:精神病人没有足够的行为责任能力。事实上许多精神病人只不过思维不太理性,但并不等于他不知道他的行为是错误的,他只不过是更容易夸张自己的意志和冲动而已。
viii 这是Schoippa教授在2001年11月欧盟“跨文化交往与后9.11世界”会议上说的。
ix 参见《乌合之众》,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
x 严格下策就是与其他策略相比获利情况总是明显很差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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