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对于休谟事实价值二分的理性反思

chz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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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在《人性论》中对于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进行了区分,表达事实判断的句子经常是“is”的形式,表达价值判断的句子经常是“ought”的形式。休谟看到有些学者在道德学体系中,会从事实判断过渡到价值判断。休谟认为,这里面的推理是存在疑问的,这就是著名的休谟问题(is-ought problem),“实是”(is)如何推导出“应是”(ought),价值判断如何事实判断推出。
在《人性论》中,休谟说道:“对于这些推理我必须要加上一条附论,这条附论或许会发现为相当重要的。在我所遇到的每一个道德学体系中, 我一向注意到,作者在一个时期中是照平常的推理方式进行的,确定了上帝的存在,或是对人事作了一番议论;可是突然之间,我却大吃一惊地发现,我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题中通常的‘是’与‘不是’等连系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应该’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这个变化虽是不知不觉的,却是有极其重大的关系的。因为这个应该或不应该既然表示一种新的关系或肯定,所以就必须加以论述和说明;同时对于这种似乎完全不可思议的事情,即这个新关系如何能由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些关系推出来,也应当举出理由加以说明。不过作者们通常既然不是这样谨慎从事,所以我倒想向读者们建议要留神提防;而且我相信,这样一点点的注意就会推翻一切通俗的道德学体系,并使我们看到,恶和德的区别不是单单建立在对象的关系上,也不是被理性所察知的。”[1]
在这里,休谟是在说如何事实判断过渡到价值判断,应该有一个合理的论述和说明。虽然休谟没有明确地否定价值判断,然而如果结合休谟之叉(Hume's fork)来看,价值判断在休谟哲学的框架中确实处于尴尬的位置。在《人类理解研究》中,休谟说:“人类理性(或研究)的一切对象可以自然分为两种,就是观念的关系(Relations of Ideas)和实际的事情(Matters of Fact)。属于第一类的,有几何、代数、三角诸科学。……这类命题,我们只凭思想作用,就可以把它们发现出来,并不必依据于在宇宙中任何地方存在的任何东西。至于人类理性研究的第二种对象——实际的事情——就不能在同一方式下来考究;而且,我们关于它们的真实性不论如何明确,而那种明确也和前一种不一样。”[2]
对于人类理性能够研究的命题,休谟区分为观念间的关系与实际的事情,所谓观念间的关系相当于逻辑命题和数学命题,所谓实际的事情相当于经验事实命题。价值判断命题显然不是逻辑命题和数学命题,那么价值判断命题是不是经验事实命题?第一种可能是:如果说价值判断命题也是经验事实命题,那么如何合理地说明?第二种可能是:如果说价值判断命题不是经验事实命题,那么价值判断命题是不是在理性研究之外?价值判断命题还可以成立吗?
对于这个问题,休谟还在思考之中,还没有获得明确的答案。在《道德原理探究》附录I中,休谟给出了倾向于第二种可能的回答。他说:“这样一来就容易弄清楚理性和趣味的明确界限和作用。前者传递有关真理和谬误的知识,后者则给人以美丑和善恶的情感……前者从已知的或假设的条件和关系出发,引导我们去发现隐蔽的和未知的东西;在所有条件和关系都呈现在我们面前后,后者使我们从整体中获得一种新的责备或满意感受。理性的标准建立在事物的本性这个基础上,因而是永恒的、不变的,甚至连上帝的意志也不能改变它;而趣味的标准则产生于动物的不变心性和构造。”[3]
在这里,休谟区分了理性和趣味。理性是在有关真理的认识论领域,探讨逻辑命题,数学命题和经验事实命题,研究对象是事物的本性;而趣味是在有关美丑善恶的道德哲学领域,探讨价值判断命题,研究对象是主体的情感和心性。这样,休谟就完成了事实(理性,认识论,事实判断)和价值(趣味,道德哲学,价值判断)的二分。
然而,休谟完成的这个事实/价值二分是可疑的。事实上,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普遍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中。比如“雾霾有害健康”是事实判断,“我们应当减少雾霾”是价值判断。“成见导致痛苦”是事实判断,“我们应当减少成见”是价值判断。如果把事实判断对应于“实是”,价值判断对应于“应是”,那么“实是”与“应是”之间的关系往往是联系在一起的,“实是”表达目前的现状,“应是”则是认识主体对于实是进行观察反思与评价改变。
本文认为,不管是在认识论领域还是在道德哲学领域,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始终都是存在的,在道德哲学领域有事实判断,在认识论领域也有价值判断。
首先,情感也是一种内在经验,我们也有关于情感的事实判断,比如“我现在快乐”。更深入地来说,我们也可以将对于外在经验的研究方法应用于内在经验的研究之上,我们也可以将对于认识论的研究方法应用于对于情感的研究之上。我们可以通过自我观察来看:这些情感是因为什么而生起,是如何现起,又是如何消失的。也就是说,我们可以发展一种情感认识论。
其次,在理性的研究中,也存在价值判断。面对着同样的生活世界,不同的认识主体提出了不同的概念框架,包括科学理论和认识论。然而这些概念框架并不是真理本身,它们对于经验的解释和预测可能不符合实际经验。在这些时候,我们就应该修改和调整这些概念框架。在这个时候,其实我们也是在进行价值判断。
更深入地来看,价值判断意味着改变和超越,这正是人类理性反思与自由选择能力的重要特征,对于科学理论,认识论和日常成见的超越,都是在爱智慧(追求真理),都是在价值判断。同样地,对于道德哲学和日常情感反应模式的超越,也是在爱智慧,也是在进行价值判断。
休谟对于理性进行了过于狭窄的理解,将理性仅仅限定于对于逻辑命题,数学命题和经验事实命题的研究,将理性仅仅限定于一个概念框架的前提和推理过程的研究。然而,理性更重要的作用更在于对前提,预设和成见的观察,反思和超越。也只有在这种理性的引导下,人类才有可能提出越来越有解释力的科学理论和认识论。也只有在这种理性的引导下,哲学才能恢复其古典的传统:爱智慧。想想苏格拉底。

休谟误以为信念和习性是必然的,没有看到理性在信念和习性的构造和解构方面的作用。事实上,认识论比如康德认识论的构造,也是起因于对于当时认识论的不满意,也是起因于某种价值判断。同样地,后期胡塞尔现象的构造,也是起因于对于当时认识论的不满意,也是起因于某种价值判断。正是在理性反思和自由选择之下,认识论才能不断地发展。同样是在理性反思和自由选择之下,科学才能不断地发展。同样地,日常成见也是可以不断地被反思和澄清。再次想想苏格拉底。
当然,我们也必须看到,认识主体对于信念和习性的改变,有时候更加接近真理,有时候也可能更加远离真理。相应地,认识主体做出的价值判断,有时候是负向的价值判断(越来越远离真理),有时候是正向的价值判断(越来越接近真理)。在科学理论方面,往往是一直积累正向的价值判断。在认识论方面,就未必如此,而是有起有落,有时候朝向错误的方向,有时候朝向正确的方向。


2014年1月10日

参考文献:
[1] 休谟著,关文运、郑之骧译,《人性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509-510页。
[2] 休谟著,关文运译,《人类理解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1972年,26页。
[3] 休谟著,王淑芹译,《道德原理探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1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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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卡尔纳普拒斥价值判断的理性反思
卡尔纳普延续了休谟对于事实/价值的二分法,使用逻辑分析的方法,提出拒斥形而上学和价值陈述的论断。
在《通过语言的逻辑分析清除形而上学》中,卡尔纳普说:“(有意义的)陈述分为下列几类。第一类,有一些陈述,其真实只是由于它们的形式(用Wittgenstein的话说,就是“同义反复”,与Kant的“分析判断”近似)。关于实在,它们什么也没有说。逻辑和数学的公式属于这一类。它们本身并不是事实的陈述,只用来使这种陈述变换形式。第二类是这些陈述的否定(矛盾)。它们自相矛盾,因而根据自身的形式便是假的。关于其他陈述,其真假的判定在于记录句子。因此它们是(真的或假的)经验陈述,属于经验科学的范围。人们意图构成的任何陈述,如不属于这些范畴,便自动变成无意义的。因为形而上学既不想断言分析命题,也不想落入经验科学领域,它就不得不使用一些无应用标准规定的、因而无意义的词,或者把一些有意义的词用这样一种方式组合起来,使它们既不产生分析的(或矛盾的)陈述,也不产生经验陈述。在这两种情况下,假陈述都是必然的产物。”[4]他又说:“这样的论断还必须扩展到整个规范哲学或价值哲学,扩展到任何作为规范科学的伦理学或美学。因为价值或规范的客观有效性(甚至按照价值哲学家的意见)是不能用经验证实的,也不能从经验陈述中推出来的;因此它是根本不能(用有意义的陈述)断言的。换句话说:要末给“善”和“美”以及规范科学里所用的其他谓词的应用指出一些经验标准,要末不指出。如果是第一种情况,包含这样一个谓词的陈述就变成了一个事实判断,而不是一个价值判断;如果是第二种情况,它就变成了一个假陈述。根本不可能构成一个表达价值判断的陈述。”[5]
卡尔纳普基本上延续了休谟的分析框架,将命题分成了以下三类:第一类的逻辑命题和数学命题,第二类是第一类的否定,第三类是经验陈述。形而上学和价值陈述显然不是前两类命题,那么形而上学和价值陈述与经验命题是什么关联呢?如果说形而上学和价值陈述是经验命题,这是第一种情况,那么这里需要一个合理说明。如果说形而上学和价值陈述不是经验命题,那么形而上学和价值陈述将成为“无意义的”或者“假陈述”。卡尔纳普倾向于第二种情况,在最后直接宣称形而上学和价值陈述是一种类似于艺术的人生态度。
卡尔纳普基本上延续了休谟的分析框架,所以我们上一节对于休谟事实价值二分的批判也可以适用于他。在拒斥形而上学和价值判断方面,卡尔纳普还表现了比休谟更强的逻辑主义和科学主义特征。
对于哲学方法,卡尔纳普将其限定为逻辑分析。他说:“如果无论什么陈述,只要它有所断言,就具有经验性质,就属于事实科学,那么留给哲学的还有什么呢?留下来的不是陈述,也不是理论,也不是体系,而只是一种方法:逻辑分析法。”[6]这是卡尔纳普对于哲学的自我设限,其实逻辑分析法只是哲学的一种基本方法而已,哲学还有更根本的方法,那就是理性观察和反思。这种理性观察和反思,既包括对于自己概念框架的理性观察和反思,也包括对于他人概念框架的理性观察和反思。后期维特根斯坦在语言哲学方面大量使用了这种理性观察和反思的方法,澄清了哲学学者对于语言的各种误用所导致的哲学成见。我们可以将维氏的这种方法推广到对于日常成见的澄清。
此外,卡尔纳普还表现了科学主义的特征,他将经验命题与经验科学关联在一起。关于事实命题,他说:“关于其他陈述,其真假的判定在于记录句子。因此它们是(真的或假的)经验陈述,属于经验科学的范围。”这句话有些模糊,可以做出两种理解。第一种理解是,现有经验科学之外的经验应该被排除在外。在这种理解下,卡尔纳普就不只是在拒斥形而上学和价值判断,而是连同传统哲学和认识论一起拒斥了。这种理解符合他对哲学方法的理解。然而,这里的科学主义太强了,这里的推理也过分得不需要认真对待。第二种理解是,卡尔纳普这里是在说传统哲学和认识论也要以经验科学为典范。然而,传统哲学和认识论研究的是内在的对象,比如概念,经验科学研究的则是外在的对象,比如桌子。经验科学的标准是否可以不加论证地推广到认识论方面?经验科学研究的是物质对象,不具自由选择能力。对于不具备选择能力的物质,我们当然不能说:“你们应当改变……”这样的话。然而哲学和认识论的研究则侧重心灵对象,具有自由选择能力,具有可变性和灵动性,对于人类主体来说,我们可以合理地说:“你们应当改变……”。如果我们错误地将物质的不具自由选择能力推广到人类主体也不具自由选择能力,那就错得太离谱了。所以,科学标准不能盲目推广成哲学标准,因为两者的研究对象不同。如果我们不加论证地将经验科学的标准推广到哲学,那么就可能造成各种混乱和错误。
 

chz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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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科学理论,认识论,道德哲学和日常成见的理性反思和超越,都是在爱智慧,都是在价值判断。当然,这种价值判断有时候是正向的是朝向真理的,有时候是负向的是远离真理的。但是,我们并不能因为有负向的价值判断,就要否定和取消所有的价值判断。
当学者们否定和取消价值判断的时候,他们其实也正在对于价值判断做出否定性的价值判断。否定价值判断,其实是在否定任何改变的可能性。否定价值判断,就会将现有理论当成真理来供奉。近当代以来,否定价值判断,成为一种思潮泛滥。如此一来,哲学的古典精神,爱智慧的维度,也就渐渐被抽离。
最后,我们也做一个肯定性的价值判断:应当恢复价值判断的正当性,应当恢复古典哲学爱智慧的维度,应当恢复实践哲学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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