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 康德的哲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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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论康德哲学》
黄振华:康德的批判的哲学方法事实上是分析的方法。分析的方法是先行肯定普遍客观的知识的存在是既予(既定)的事实,再分析这种作为既予事实而存在的普遍客观的知识的可能性所根据的条件;这种条件分析出之后,再进而分析这种知识的基本原则的系统。

分析的哲学方法是以先行肯定普遍客观的知识的存在是既定事实为前提的。康德从不问普遍客观的知识是否可能,而只问它“如何”可能?即只问业已作为 既予事实而存在的普遍客观的知识的可能性的根据在哪里?这种对于普遍客观的知识的存在作为既予事实的肯定,可以说是康德哲学方法的根本出发点,也是他的哲 学系统的根本基础。现在问:康德如何知道普遍客观的知识的存在是既予的事实呢?他说:普遍客观的知识有两个“认识的特征”,即必然性和严格的普遍性:这就 是说,当我们认识这种知识的对象时,这知识自身带有必然性和严格的普遍性进入我们的意识中。

康德哲学方法的第二步便是肯定所有普遍客观的知识必须是先天的(a priori),即这种知识必须包含先天的要素为其可能的条件。他这种主张可以说是受休谟的影响而来。因为知识若只从感觉而来,则它只对当时当地的主观者 有效,我们无权说它在任何时地及对任何人都是有效的。因为将来的事件尚未通过我们的感觉,也未通过他人的感觉,我们怎能说它是普遍有效的呢?所以,普遍客 观的知识不可能凭感觉而成立,而必须是先天的。

从上面第二个假定出发,康德进而发现“先天综合判断”的存在。例如数学的公理“直线是两点间的至短线”及物理学的基本原理“在物质世界的变化中, 物质的量恒不变”等等。因为这两个命题都是具有普遍的必然性,故必须是先天的命题,而不是经验的命题;同时,这两个命题中谓词的概念并不包含在主词的概念 中,即谓词的概念不能从主词的概念中分析出来,故又是综合的命题。例如“直线”是线的性质的概念,“至短线”则是线的量的概念,从“直线”的概念中也分析 不出“至短线”的概念来。这样,这两个命题既是先天的又是综合的,故是先天的综合命题,即先天的综合判断。康德于发现这种先天的综合判断后,随即肯定这种 判断的存在也是既予的事实。他不问先天综合判断是否可能,而只问先天综合判断“如何”可能?这个问题是他的批判哲学的根本问题。

以上三个假定,是康德的分析的哲学方法的根本假定。我们要注意的是:这三个假定中最根本的还是第一个,即普遍客观的知识的存在是既予事实的根本假 定。因为第二个假定,即普遍客观的知识必须是先天的假定,是先行假定了普遍客观的知识的存在是既予事实才推出来的;至于第三个假定,即先天综合判断的存在 是既予事实的假定,又是依据第二个假定推出来的。所以,上面三个假定中最根本的还是第一个假定。

从上述三个假定出发,康德哲学方法的第四步便是分析。分析是分析业已作为事实而存在的普遍客观的知识的可能所根据的先天的条件。这在理论理性中所 分析的是感性的先天形式(空间和时间)及知性的先天形式(纯粹知性概念或范畴);在实践理性中则所分析的是道德律令(先天综合的实践命题)的可能所根据的 先天条件,即“自由”的理念。当这些先天的条件分析出后,接着的便是它们的“先验演绎”,以证明它们作为普遍客观的知识的可能的先天的条件的“合法性”。 这是康德哲学的第五步。他这个“先验演绎”仍是以普遍客观的知识的存在是既予的事实为根据的,就是说,他是以普遍客观的知识的存在的既予事实为根据,以证 明所分析出来的先天概念作为普遍客观的知识的可能的先天条件的“合法性”,而不是依据分析出来的先天概念来证明普遍客观的知识的存在是既予事实的“合法 性”。例如,就空间的“先验演绎”来说,康德是先行肯定几何学的基本公理的必然性和普遍性是既予事实,根据这种既予事实来证明空间是先天的直观形式“合法 性”,而不是根据空间是先天的直观形式作为条件,来证明几何学的基本公理的必然性和普遍性是既予事实的“合法性”的。

当纯粹概念的“先验演绎”工作完毕后,康德便进而分析基本原则的系统,这是他的哲学方法的第六步,也是最后的一步。这一步骤可说是他的批判哲学所 要求达到的最终目的,就是说他的批判哲学的最终目的就是在建立知识的基本原则的系统。但我们要注意的是,他这种原则的系统的分析仍然是肯定普遍客观的知识 的存在是既予的的事实为前提的。

由上所述,可知康德的哲学方法可分为六大阶段:即1.肯定普遍客观知识的存在是既予的事实;2.肯定普遍客观的知识必须是先天的,即必须依靠先天 的条件而成立;3.肯定先天综合判断的存在是既予的事实;4.分析普通客观的知识的可能的先天条件;5.对普遍客观的知识的先天条件的“先艳的演 绎”;6.分析基本原则的系统。在这六个阶段中,最根本的是第一阶段。其他五个阶段都是建立在这个阶段上面的。

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基础》中,康德一来便先行肯定道德律绝对必然性是既予的事实,并以此作为分析纯粹实践理性的基本出发点;这与他在《纯粹理性批 判》中一来便先行肯定普遍客观的知识的存在是既予的事实,并以此作为分析纯粹理性的根本出发点完全是一样的。但是,困难也便由此发生了:纯粹实践理性与纯 粹理论理性本质上是不同的,理论理性的普遍客观的知识成立的事实,是通过直观而进入我们的意识中的;但道德律即纯粹实践理性的绝对必然性的事实,则并不通 过直观而给予我们,而是直接进入我们的纯粹的意识之中的。康德曾特别把后者叫作“理性事实”,即纯粹实践理性的事实。现在的问题是:我们如何认识道德律的 绝对必然性也是既予的事实(理性事实)?康德曾说:必然性和严格的普遍性是普遍客观知识的“认识的特征”。但是,这种认识的特征是要诉诸每一个人的意识 的,即当每一个人认识普遍客观的对象时,此对象的必然性和普遍性同时进入每一个人的意识中。道德律的绝对必然性并不在直观中给予我们,要诉诸每一个人的纯 粹意识的。一个不在直观中给予我们的定律,我们如何能认识它的绝对必然性?而且,康德认为即使是极坏的恶汉,当他运用理性思考的时候,也不愿望他自己有这 种恶的品性,而承认道德的命令是正当的。此说很难令人了解。因为谁会想到能绝对肯定地说一个做坏事的恶汉心里还会承认道德律的正当性?此外,即使一个人的 行为是合乎道德的,但这个行为是否“发自义务”,或者是仅仅“合乎义务”,又是十分容易混淆的问题。因为一个商人诚实对待顾客,童叟无欺,并不是为了遵守 道德律,而只是为了保持他自己的信用,以冀将来赚得更多的钱。


转自:http://www.douban.com/group/topic/4455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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