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 教育部吊销范美忠教师资格证,程序严重违法

d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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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
  
    
    四川都江堰光亚中学教师范美忠因在地震来临时,率先跑出教室引发社会热议。近闻学校已接到都江堰教育局转达的国家教育部通知,吊销范美忠教师资格证,解除继续聘用。笔者以为,教育部的这一决定程序上严重违法,应予撤销。
     
    教师资格证书属于我国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行政许可之一种,行政许可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教师资格证是公民从事教育职业的基本前提,依据本条,属于行政许可自无异议。此外,吊销资格证书属于我国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之一种,行政处罚法第8条明确规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属于行政处罚。故此,教育部决定吊销范美忠的教师资格证,从程序上受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约束,从实体上受教育法等相关实体法律约束。作为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教育部不能仅仅因为不赞成范美忠的逃跑行为,就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情况下,打碎一个公民的饭碗。相对于范美忠的先跑行为而言,国家最高教育主管部门这种公然违法行为,更应当受到社会的关注和谴责。
      
    依照前言的法律,教育部处理范美忠事件,至少要履行下列程序:一、进行事实调查,并形成证据。二、在进行处罚之前,实行听证;三、作出正式的处罚文书,告知处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送达相对人范美忠。四、处罚文书中要告知范美忠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从目前网络公开的消息来看,教育部显然未遵守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同样,教育部也未遵守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如果说范美忠的行为尚具有可争议性的话,显然教育部行政行为的非法性具有不可争议性,依法必须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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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好了,教育部门终于用自己愚蠢的行为帮助范跑跑成为了一个真正的殉道者。此举只会让他拥有更多的信众,让更多的人都把他只顾自己安危不顾学生死活的辩解言论奉为真理。
 

h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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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相比那个学校的校长,我们的政府部门真是没法说

而且相比无可争议的程序违法,我更想说,这又是一例典型的行政权利膨胀。

我们真的要把愿意为学生牺牲自己作为教师资格认证的条件吗?还是把相应的评判教师道德水平的权利和义务,交给校长?然后让学生、家长,以及校长的上级来评判其管理水平。

说句气话,如果按照这个案例的逻辑,有多少共产党员应该吊销党员证呢?
 

chuc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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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谴责\行政处罚\法律制裁是不同层面的事情,
也要按照不同的程序来操作和执行,
然而在“天子施舍”式的语境下,
这一切都是混淆的,道德上的优势地位就可以成为吞没一个个人的借口。

是改一改这种坏毛病的时候。
 

dean

超级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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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息是,范同志根本就没有教师资格证,^_^,教育部这个丑出得大。

不过教育部已经否认自己下过这个通知。嘿嘿。
 

h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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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会呢?据我所知,没有教师资格证还能教书,好像只有一些临时聘用的代课教师,而且现在这种现象也越来越少了,并且绝大多数集中在农村小学
 

kohlbe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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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跑跑没有教师资格,从教已经10多年了。但是,如果他真的有教师资格证书的话,我同意吊销他的资格证书,因为作为教师,他应该受到谴责,因为太失职了,确实不配做教师。但是除去教师的外衣,作为普通的人,我能够理解他,不会顺大流地去骂他,因为我们每个人作为普通人,都有可能像他那样,选择逃跑,这本身是可以原谅的。中国现在一窝蜂地谴责他,骂他,这本身就是缺乏宽容、理性和民主意识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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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一个无关的话。
我想起我们当年刚读研的时候,政治课老师牛气的要死,第一堂课就把所有的人都劈头盖脸的教训了一顿,还说经常有博士向他请教,他怎么怎么了不起。然后就是点名。我们班一个保研的同学没有上过课,直接留学去了,但名单里还保留了名字。这位老师念到她的名字,第一遍没人回答,他气愤地一边记录一边说:“旷课!”于是有同学代答:“她留学了。”然后大家窃笑。政治老师愤愤然的回答:“留学了也是旷课!”
 

liu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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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分子总是显得很聪明,很懂事。

这种行政处罚应该有公示,自己先调查一下管理部门操作的情况,再来说话。不能只凭“近闻”就开批。
 

h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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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说的有道理,同时也有问题

从楼主的转载来看,确实连这位政法大学的副院长也是听闻而已。那我们这些人更是“道听途说”。但相信这篇文章本身应该还是存在的,毕竟文章出处指名道姓了。

问题在于,别人院长都开批了,我们这里的小知识分子们,跟风也就没什么不合适的了。这个理由看似荒诞😥,但如果你考虑到身为院长,而且是法学院的院长,我们可以期盼他的评论不会是完全无的放矢的。而且更重要的是,我们有没有更好的途径去查证此事呢?恐怕没有,别人不公示,拿他没辙。正所谓,我不公示我怕who啊😡

而且,有趣的还是我们这里的小知识分子心态。其实看得出很多人早就预料到这样的事情会发生,当时不好说,等到这个道听途说的消息,一逮到机会当然就忍不住了:D
 

ning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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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淆法律和道德,感情用事,不遵守规则,随意跟随形势的变化而对事情做出随机的评价和处理,这是社会不文明的表现:因为,它不尊重规则。己身不正,何以正人?
 

zhix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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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国家部委违法的规定或者决定,并不少见,这个现象如果不能得到遏制,就意味着政府带头违法,骑马式中央政府对于部位违法的宽容,这种状况如何让普通百姓理解呢?
一件事情,是一个错误还是罪恶,是违法还是犯罪,抑或是违反道德,这些界限在我们这里常常被混淆。不以规矩,不成方圆。法治就是一个个遵循规则的事实建立起来的。
 

helandhe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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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起码在吊销之前必须要告知相对人,使相对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就连上帝惩罚亚当时都要给与这个权利,为何不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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