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诸身体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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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永苗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自6月1日起全国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开始正式使用法槌。在此之前,我一直指责中国司法活动中拒绝非理性因素。现在可以说,司法活动的实证主义取向不破金身被打破。

  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说,仪式是法律与宗教共同拥有的四个要素之一,仪式可以唤起人民对法律的敬畏,唤起法律的神圣、尊严和权威感。

  人们对法律的敬畏是一种身体上的感觉,这是不可言说的神秘,只能用象征、仪式、神话加以把握。

  我们经常可以观察到,未经法律教育的人大致可以保持对法律的敬畏,而对他们进行法律启蒙正好会破坏这种敬畏。美国学者奥斯丁.萨拉斯的研究表明,拥有法律知识的程度和对法律制度的支持程度,并非是一致的,人们对法律了解的越透彻,越发对其不满意。

  一个法学院的学生在法学院中学习法律的过程,可以说就是对法律"除魅"的过程,因此,其毕业后担任法官,必须重新"入魅"。

  法官是一个符号,一个角色,与担任法官的人本身,是不同的。这个角色本身承载着特定的价值、情感和行为规范。担任法官的人犹如演员,而法官如戏剧中的角色。一部出色的戏剧,演员必须摈弃自己的情感、意识,在心中产生角色所要求的情感、意识,融入角色当中去。也就说,必须诉诸于演员自身的身体情感或意识。担任法官的人本身只有实现自身的情感、意识、行为与法官这个角色本身要求的特定的价值、情感相分离,在自己身体内部形成法官这个角色本身要求情感、意识,才能公正审判。担任法官的人本身只有实现自身的情感、意识、行为不能介入审判活动之中,影响了法官这个角色本身要求情感、意识的形成。

  在肃穆的审判法庭中,身穿庄重法袍的法官举起手中的法槌,"啪"的一声想起,法庭审理活动产生戏剧化的效果。手中的法槌之重在庄严、神圣之中有手上传导到脑中,继而到心灵之中,心中的良知将支配全身,担任法官的人产生了敬畏,进入法官这个角色之中。而在这个戏剧化中,公众从原来的马锡五式精神的广场审判中被迫走出,走向"舞台"审判的观众席。这样,在法官和公众之间出现疏离的后果,法官将成精英人物,复活了原来祭司职能的传统。

  为什么一定要诉诸身体呢?卢梭说过,在所有人的灵魂深处生而具有一种争议和道德的原则......当我们在判断自己和他人的行为好坏时,都要以这个内心原则作为依据。法官必须以法律内化而成的内心良知作为依据。审判活动不是一个简单的三段论推理过程,而是一个由法律内化而成的良知的发生和运用的过程,因此,通过诉诸身体,形成审判活动的戏剧化,使担任法官的人进入法官角色之中,这是公正审判的要求。
 

zxyyb

人文贵宾
形式就是一切,没有什么东西不是形式,一物必为形式,方为其自身。

也许那套东西象演戏,不过只要大家真心地把它演好,能够进入自己的角色,善莫大焉
 

PIERCE

超级版主
人类社会越发达,我们就会越生活在形式与符号之中。
唱:缘何只见其名,不见其实?
棒喝:本来皆名,何以有实?
偶的那个孤独啊~~~~~~~~~~哇哇哇哇哇
 

synap

超级版主
社会越进步,复制就越泛滥。
在不断的复制中,能指和所指的意指作用就被固定下来,于是我们只需要能指就可以达到意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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