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 邓宜平:可怕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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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黑体]可怕的“工具”



[FONT=楷体_GB2312]邓宜平



法律是什么?

你说不懂。我也不懂,我不能不懂装懂,我没有上过法学院。

那我们到教学问的地方去,到大学的图书馆,随便借一本《法学基础理论》什么的教科书来,查一查。

查的结果是: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工具,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暴力的工具。

这就是说,统治阶级是修理工,普通的老百姓就是被修理的物件,想紧你的螺丝就紧你的螺丝,想下你的零件就下你的零件,一不高兴了,就“咔嚓”一下给你报废了,扔进垃圾堆,或者挖个坑给埋了,没有道理好讲。

这就是说,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刀俎,被统治者是刀俎上的鱼肉。人家想把你砍成块块就砍成块块,想把你切成片片就切成片片,如果再仔细一点,就把你剁成肉末,给“醢”了,就象当年纣王对付周文王的儿子伯邑考一样,给做成一锅人肉炸酱,还给他爹送上一碗,爹还装着不知道,和泪吞了。

整个一个强盗逻辑。

可是我翻开历史书一查,真还是这么回事。

中国最早主张法制的法家的代表人物韩非子就是这么认为的。韩非子出生于统治阶级,是当时的韩国贵族公子。韩理论家有点口吃,说话不顺溜,但写文章挺牛的,写成了一部书,就叫《韩非子》。这部书流传到秦国,让秦王看到了,拍案叫绝,说,我能够和这个人一起散散步,讲讲话,此生无憾了!看来,秦国强大是有秦国强大的道理的,秦王还真是爱惜人才。

秦国的丞相李斯和韩非子是同学关系,他们两个人曾经一起拜荀子为师,都是主张以法治国的。当然知道韩非的情况,但他只是向秦王传达了一个简单的信息:这个人是韩国的。秦王马上调兵打韩国,韩国国王知道了个中原因,只好以出使名义把韩非子送给了秦国。

秦王很高兴。但韩非子的李同学不高兴了,想如果秦王重用了你老韩,那我老李怎么办?我这个丞相位置还保得住吗?于是想了个办法,对秦王说,大王您是要兼并韩国的,韩非子是韩国的贵族,这就相当于打他的家,他肯定会维护韩国,这是人之常情。但是如果你放他回了韩国,他的治国方略使韩国强大了,那就是个大隐患。我看您还是把他杀了算了。秦王一想有道理,那就杀呗!李斯十万火急地派人送给韩非子一杯毒药,韩非子不想死,还想见秦王陈情。李同学不让,他只好喝了这杯毒药,等到秦王反悔时,韩非子已死了。

看来,下毒害同学这事儿不光发生在当今的大学,这是有传统的,2000多年前我们的老祖宗也这么干过。

韩非子在他的书中写到:谁看见天下有长得象箭一样直或者象车轮一样园的树的?之所以有箭和车轮是削出来的!韩非子认为,只有依法治国才能使国家强大,就要靠法制的力量让老百姓遵守,让他们直就直,让他们曲就曲!只要违了法,不管他是谁,严惩不贷!他说君王要将法当做立国之本,再借助国家的强制力和权威(势),再辅之于具体的办法(术),国家就会强大。

韩非子的这一套被秦王采纳了,于是,秦国成了当时法制最健全的国家。

1975年12月,我国考古工作者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的秦国墓中发现了秦简1155支。其中有《秦律十八种》和《效律》《秦律杂抄》三种。相当于我们律师书架上的法律汇编。计有《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司空律》、《徭律》、《工律》、《传食律》、《行书律》、《均工律》、《工人程》、《置吏律》、《尉杂律》、《效律》、《游士律》、《除吏律》、《军爵律》、《捕盗律》、《公车司马律》等等等等,共30多个方面的规定,光看律名就知道秦国的法律规定几乎涉及到了当时社会的各个方面,最著名的要算“书同文、车同轨”了,连字怎么写,车造多宽都有具体规定。甚至还发现了一部《法律问答》,相当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是对于法律在各种情况下怎么具体运用作出的解答。

从这些法律中可以看出,秦大帝是把全国人民都当成他家的服务生。一是要你干什么就什么,包括怎么服兵役,怎么服傜役,怎么交税,怎么当官。甚至怎么养马、怎么传令等这些细小的事情都有规定;第二是不准你干什么。就是发发牢骚都不行,你以古非今,你胡言乱语,你指桑骂槐,都是杀头的大罪,还要夷三族,就是要把全家连亲戚全干掉!第三是犯罪了如何处罚?首先是杀,各种各样的杀法。不光杀犯罪的人,还要连坐,亲戚、邻居、战友、同事,连在一起干掉。再就是肉刑,割鼻子,砍脚,刺面,宫,打板子,这些酷刑用了之后,大部分不是放回去,而是去服劳役,女的舂米择谷,男的修城砍柴搞建设,国家得到了大量的无偿劳动力。

于是,“劓鼻盈蔂、断足盈车”,割掉的鼻子装满了筐子,砍掉的脚装满了大车,统治阶级就是这样在人民身上下零件的。而在郦山给始皇帝修墓的就有七十万人,而这七十万人据记载是受的同样的刑罚:“宫”,全被割掉了生殖器,然后,全部来这儿修墓,据说,这个墓修完了,全部给活埋在了墓里,这样,始皇帝先把这几十万人传宗接代的零件都给下掉了,然后强迫劳动,最后给活埋了。

这哪里是什么封建社会?整个一个奴隶社会。除了皇家外,全国人民都是皇帝大人的奴隶。

雄才大略的始皇帝不仅有武功,他把六国都给灭了;还有文治,颁行了这么健全的法律,但是,残暴终归是残暴,这个国家从统一六国到灭亡,只有十六年时间。几个农民陈胜、吴广振臂一呼,就“呼啦啦大厦倾、昏惨惨灯将尽”,他开的这个万世基业维持了半世不到,就烟消云散。

那个流氓刘邦统一中国后,建立了汉朝。汉朝的统治者当然不想好不容易夺了天下后只干十六年就完蛋,开始总结前朝的教训。大概总结了三点:一是不能太压榨老百姓了,让老百姓活不下去人家不造反还怪,于是,轻税赋减徭役,与民休息;二是,不能太残暴,严刑竣法也不见得是什么好事,于是,试着废除了一些肉刑,也试着少执行刑罚,这样,产生了著名的“文景之治”,国家由穷变富,老百姓的生活,也好过一些了。

第三点是汉武帝时期的董仲舒办到的。他认为,对待老百姓,光靠严刑竣法压服是不行的。得让老百姓心里服气,要搞思想教育,给洗洗脑。于是他创制出一个君权神授的理念出来,让老百姓明白,人家当皇帝是老天爷的旨意,而要你当顺民也是命运的安排。他主张“德主刑辅”,“任德远刑”、“厚德简刑”、“阳德阴刑”,一句话,以思想教育为主,不行再动用刑罚。而思想教育的内容除了君权神授外,还有三纲五常,仁义理智信。把儒家的鼻祖孔老先生的谈话录变成了系统的理论,真正上升到哲学的高度,成了治国方略。

汉武帝看了十分高兴。想不到,老子坐天下原来坐得这么有道理,这么应该!你们当顺民也当得这么有道理,也该当得这么服气!而且怎么当也说得清清楚楚,于是下令,其它的什么老子、庄子、墨子、韩非子的理论统统见鬼去。我的天下只要一种理论。就是董先生的儒术。

于是,中国的治国理论只余下一种了:儒家学说。儒学不仅是百官及百姓必须学的教材,而且还写入法律,违反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纲常的,也是犯罪。而且不光规定在法律条文中,条文的解释也要引用这些理论,按现代的说法,儒家的理论就是法律的渊源,董仲舒是主张厚德简刑的,法律不会象秦国制定的那么繁复,简单的几条,肯定涵盖不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就只有动用法律的基本原理,也就是儒学原理来释法,这叫“引经决狱”。

从此之后,不管朝代更叠,中国的法制就在儒家的道统里转起了圈圈,不管以后的唐朝《大唐律》、宋朝的《宋刑统》、明代的《大明律》、还是从遥远的关外驰骋而来的满人统治下的《大清律》,基本上都是在上述原则上建立的法律规则。

说实在的。儒家的仁与德的观点对法家主张的严刑竣法是有所消解的,制定法不再象秦朝那样严苛。特别是肉刑,逐渐减少,不再是主流的刑罚。如果不判死刑,在老百姓身上下零件的事规定得不太多。但是,儒家怎么主张仁政,有一点怎么都没有变过,就是灭族,如果认为谁有谋反行为,肯定杀得全家老小血亲姻亲一个不留。始皇帝是灭三族,尔后的统治者是灭九族。连外嫁的女儿也要杀掉。而且杀得理直气壮,老天爷让我当皇帝,你居然敢反!不杀你杀谁。而且杀的时候,怎么痛苦怎么来,凌迟、剥皮、腰斩、五马分尸,千方百计、千奇百怪,一部古代史,在科学上缺少创意,但在杀人的时候,那是新意不断、精彩纷呈。

看来,法律真还是个工具,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当然啦,对于统治阶级来说,既然是个工具,好用就用,不好用就改,或者干脆弃之不用,把所有的法律扔进太平洋。然后说什么是什么,这样多方便!

另一个大流氓朱元璋当皇帝后,当然也重视怎么打造好这个治国的工具,“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嘛。于是下旨修法。经过30年的更定和修改,最后形成了一部《大明律》。朱皇帝下令道:这部法律子子孙孙都必须遵守。哪个人说要改它,就以变乱祖制之罪定罪量刑。

但是,朱皇帝虽然认为在自己伟大英明的领导下,修编的法律很好,让自己的子子孙孙遵守。他自己似乎并没有打算遵守。一遇到他认为的犯罪,特别是他最憎恨的贪污受贿,更是一个死字了得。他要剥皮就剥皮,要抽筋就抽筋,要杀他全家就杀他全家,连没有按时交夏粮,他也要凌迟处死,哪还管什么《大明律》怎么规定的,更没有贯彻什么儒家的仁政德政理论。而且,他还认为他做得很有道理,将他干的这些残忍之极的事情搞成案例选编,先后出了四集,叫做《大诰》,来进行法制教育,诏令天下,令户均一本。如果犯的是笞、杖、流、徒等罪的,家中有这本书的,减一等处罚,如果没有,罪加一等,这个《大诘》成了一本刑罚的优惠券。

但实际上,朱皇帝推行的这个所谓《大诰》与对老百姓进行法律的规范性教育没有任何关系,因为它本身就没有规范性,他推行的目的只有一个,恐吓。让百姓和官员产生有一种深深的恐惧,从而变成俯首贴耳的顺民。事实也是这样,朱皇帝一死,大诰也就无疾而终。

在这个工具论下,整个中华大地成了权力的狩猎场,人民就是权力的猎物。战乱时,权力者打去打来,猎物跟着遭殃;等一家胜出,统一中华时,猎物就是权力的支配物,生杀予夺全在统治者的一句话,没有什么可商量的。

鲁迅先生说:中国人只有两个时代:做稳了奴隶的时代和做不稳奴隶的时代。

说得真绝!

等到我学法律的时候,我总感觉到这个工具论不是那么回事,好像怎么也和我学到的现代法律对不上。现在我们的《宪法》规定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了;我们的《刑法》也运用罪刑法定原则了;我们的民法也说平等互利精神了,连我们的法律宣传也讲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了,怎么这些个法律都成了工具了?怎么这些个工具现在看来有时候还要治统治阶级,那岂不是工具就象科幻小说中的机器人统治了世界一样、这个世界岂不是乱了套?那么,究竟是工具统治了世界呢?还是把不应该认定为工具的东西错认成了工具?

看来,现在最好不要去读我们大学的教科书。我们有些大学常常会把学生教得象我们法学界的老祖宗李斯一样,给他的同学来一杯毒药。我有时不得不想,我们有些教科书是不是给他的学生下了蒙汗药。

我们不妨去读一读原著,或者请读过原著的老师们私下给我们讲一讲西方先哲们对法律的认识。

……

1651年,英国的政治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写出了他的政治哲学名著《利维坦》。

利维坦”是《圣经》的怪物,既有点象鳄鱼也有点象鲸鱼,有尖利的牙齿和无比巨大的力量,是一个可怕的图腾。霍布斯认为,在原初社会,人与人之间遵循的是丛林法则,弱肉强食,人既可以杀掉别人,同时也可能被别人杀掉。为此,每个人都会为他们自己的安全担忧。基于此,人们愿意订立契约,将自己的行使暴力的权利让渡出来,交给“利维坦”这个可怕的怪物来行使。这个利维坦,就是国家权力。每个人都服从于这个怪物的威权,由他来维持内部的和平和抵抗外来的敌人,使国家内部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变成国家通过暴力来保障的安全,他认为,在这种威权之下,个人只要不去伤害他人,国家是不会管的。

霍布斯这个理论一出,就象一个核弹一样,引爆了西方近、现代政治哲学思想的大变革。他完全打碎了以前那种君权神授的思想,合理的解释了国家的权力的来源。他的这个社会契约的理论虽然还有很多的缺陷,比如说他强调对“利维坦”的绝对服从。但是,他的理论就象他形容国家主权是耀眼无比的阳光一样,他的思想就象一束耀眼的光芒一下子劈开了笼罩在国家权力之上的阴霾,让人们开始从一个崭新的角度去认识它,原来,国家权力并不是来自于上天,而是来丰自他的人民!

而霍布斯用“利维坦”来比喻国家权力,就象一个寓言一样,让人们认识到权力的可怕,让人们产生警惕,让人们思索怎样去管束他。

1689年到1690年,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写出了两个政治哲学名篇《政府论》,他主张每个人都拥有自然权利,而他们的责任则是保护他们自己的权利、并且尊重其他人的同等权利。透过洛克称为“理性”的自然法的概念,人们就能理解为何他们必须尊重其他人的权利,包括了尊重他人经过劳动而获得的财产的权利。由于在实践上自然法经常被忽略,因此政府的保护是必要的,然而政府的统治也必须经过被统治者的同意,这样的统治也只有在一个全体的法律体制下才能表现出来。因此所有的政府都只是人民所委托的代理人,当代理人背叛了人民时,政府就应该被解散。当立定的法律被违反、或是代理人滥用权力时,一个政府便是背叛了其人民。当政府被宣告解散后,人民便有权再建立一个新的政府,以对抗旧政府的不正当权威,这种情况又可以称为“革命”。

洛克循着霍布斯社会契约的思路,但他设置了人们之所以订立契约的不同前题条件:就是让政府保护自己的权利。保障人民拥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利时,其统治才有正当性。他认为政府的存在就是人民与其订立的契约――法律而授权存在的,如果政府违背了这个契约,人民就有权推翻它。

原来,法律不是管人民的,而是保障人民的;法律不是政府使用的工具,而是管束政府的笼子!

1748年,法国启蒙思想家、社会学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鸠最伟大的著作《论法的精神》发表。他针对霍布斯提出的那个可怕的利维坦,在洛克权利必须服从契约的精神之上,提出了限制政府权利的“三权分立”,为把“利维坦”这个可怕的权力关进笼子提供了可实现的路径;同时,他又强调法律的功能,孟德斯鸠认为法律是理性的体现,他将法律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两类,自然法是人类社会建立以前就存在的规律,那时候人类处于平等状态;人为法又有政治法和民法等。

孟德斯鸠提倡自由和平等,但同时又强调自由的实现要受法律的制约,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孟德斯鸠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这个孟德斯鸠,总算给法律下了一个十分贴切且又非常精准的定义。

还有,孟德斯鸠在那个时代,给当时中国政治体制也下了一个定义:专制。从此戳穿了当时笼照在欧洲人印象中的古老的中华帝国是一个神秘理想国的迷雾,让人们清醒地看到大清帝国的本质。

但是,260年过去了,好象现在我们的知识界有人还不如孟德斯鸠,还在古老中华帝国的美梦中“沈醉不知归路”。

1762年,法国的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让-雅克·卢梭,发表了他的《社会契约论》。卢梭以他文学家的笔法,在这本书书的开头写道“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他从分析社会不平等的起源开始,认为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契约应该被重新思考。政府不应该是保护少数人的财富和权利,而是应该着眼于每一个人的权利和平等。不管任何形式的政府,如果它没有对每一个人的权利、自由和平等负责,那它就破坏了作为政治职权根本的社会契约。因此他主张建立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民主共和国,提出人民主权这一民主思想。

我花了一个通宵的时间当裱糊匠,在电脑上复制和粘贴,把这些思想的巨人论断引述到这里,是想用这些巨人思想对现代法律的特征进行准确的描述,现在看来,大概可以进行了。

首先,法律是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者与他的人民订立的契约,他是人民对政府的授权。那么,这个契约就有以下几个特征:

1、对于政权来说,也就是从行政法的角度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政府行使的所有权力来自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没有规定政府则不可为之。

2、对于人民来说,也就是从民法的角度来看,法无明文禁止则合法,人民有自由去做任何法律没有禁止的事情。

3、法律在权力之上,所有的人包括统治者,都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

第二、法律的背后站立的是公正。法律首先必须保护人的自然权利:即生命、自由及追求幸福的权利。法律在具体实施中必须秉持公正原则,处理个人与个人之间,国家与个人之间甚至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利害冲突。为此,法律必须设置严格的程序来保证这个公正,用让人们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它。

几百年过去了,作为社会契约的现代法律的订立不再是霍布斯的想象和假设,也不是约克的推断和提倡,也不再是孟德斯鸠和卢梭的呼唤和呐喊,现代文明国家已经设置了一套产生法律的严格程序,来保证这个国家的公民通过不同的途径来订立公正的“法”和合理的“法”,并严格的管束行使法律的权力来施行这个法律,并可以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去废除不合理的“恶法”。法律成了所有的人,包括行使权力的人都必须尊祟的东西。

法律从此变得祟高,不再是专制逻辑下的工具。

而只有法律变得祟高,变得成为人们解决纷争、通向社会安宁、人人有尊严和幸福的唯一途径,这个国家就可以罢脱野蛮、愚昧和落后,成为人类文明大家族的一员。

这个时候,有一个人,将法律推向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给了我们一个十分重要的启示。

这个人叫伯尔曼。

1991年,美国哈佛大家教授哈罗德·J·伯尔曼出版了他的法学名著《法律与宗教》,这本只有八万字上下的小册子将法律与宗教的特征进行对比,他认为,从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四个方面来看,法律与宗教的特征十分相似。于是,他说了一句最著名的话:

[FONT=黑体]“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

在我们这个国度,最缺乏的可能是信仰,但是,我们可以没有宗教信仰,但是,我希望我们每一个人,都必须信仰法律。

因为,这是通向现代文明的必由之路。也是使我们每一个人安全、尊严、幸福的必由之路。

[FONT=黑体]来源:共识网

[FONT=黑体]来源日期:2014-4-16

[FONT=黑体]责任编辑:令狐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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