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 韩寒们不能将国学考据变成诽谤

卧看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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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谁是谁非任评说
韩寒与方舟子对于著作创造是否为个人所写展开激烈的争论,韩寒正式声明将以诽谤诉讼方舟子,并且得到越来越多的文人的支持,但是对此我不得不说的是一些概念被偷换,一些所谓的质疑和诽谤,中国历史上自古就有,而且是被肯定的国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人自古就有的言论自由,把国学的考据变成诽谤,才是对于中华文明真正的摧残。
在这里我们先对于一些概念和法律规定正本清源,对于诽谤的含义,字面上诽是背地议论,谤是公开指责。合成一个词汇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诽谤是无中生有、说人坏话、毁人名誉。而我们民法的规定是:《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名誉权】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对于这个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法(办)发〔1988〕6号)其中第140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而对于诽谤情节严重的,刑法也是要处罚的,对于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们可以看到的是不论在字典上的诽谤解释,还是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或者刑法,对于显然不属于隐私的公开发布的作品,侵害名誉权的诽谤之成立,都是需要有捏造事实和无中生有这样的行为才能够构成,如果没有无中生有则不能定义为诽谤!这里我们还不能忽略的就是诽谤是针对人的,而不是针对一个公众的作品的真伪,公众的作品不是隐私作品的所有权也不是韩寒的,是韩寒作品购买者的,作品的所有者对于自己所拥有的作品的评论和真伪的判断不应当成为诽谤,公开的作品就是有给差评的自由!这是言论自由!!不能批评会让一切赞扬变成没有意义!!!而方舟子拿着韩寒的文章作品以及韩寒相关人等在各种时期的表述进行分析的,这样的分析中国自古就有,自古就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这样的做法就是中国国学所进行的考据。
中国的国学的考据就是对于著作的根据和真伪,是否为某某所写等进行分析,考据的方法有三种,理证、书证和物证,对于考据当事人不配合和年代久远,主要采取的方式就是理证,对于韩寒的著作是否为其本人所创造还是有枪手,理证也是最主要的手段。理证是指有些史料,从道理上讲值得怀疑,但是又无确凿的证据,只得根据逻辑推理来判断其正误.这便是理证。运用理证时,必须多讲道理,最好还能摆一些事实,这样才能使自己的论点站得住脚,方舟子就是把韩寒及其相关人的表态等作为辅助事实的。理证是一种难度较大的考据方法,要想掌握好它,除了必须具备一定的基本功外,还要有卓越的逻辑识别与判断能力,正如陈垣先生所说: “考证贵能疑,疑而后能致其思,思而后能得期。”(《通鉴胡注表微》 的考证篇科学出版社1958年,中华书局1962年,辽宁教育出版社“新世纪万有文库”1997年)这样的逻辑推导质疑,就是中国国学考据作品著作者真伪的基本方法,国学考据的理证学是与西方司法理论的心证学类似平行的。在此之外,考据书证是指利用谓书、上书等各类档案资料以及各种书籍为依据,考证文献正误的一种考据方法。而对于韩寒的各种作品进行分析,韩寒的作品就是考据的的书证。在这里考据也很重视物证,考据物证则是各种创作记录的,比如韩寒提供的手稿,但是对于其不利的物证他是不会提供的。所有的考据只能够在已有的证据上进行。
对于这样的考据历史一直就有,最著名的莫过于对于儒家经典的考据。汉初,《尚书》存29篇,为秦博士伏生所传,用汉时隶书抄写,被称为《今文尚书》。又,西汉前期,相传鲁恭王拆孔子故宅一段墙壁,发现另一部《尚书》,是用先秦六国时字体书写的,所以称《古文尚书》,它比《今文尚书》多16篇,孔安国读后献于皇家。因未列于学官,《古文尚书》未能流布。东晋元帝时,梅颐献伪《古文尚书》及孔安国《尚书传》。这部《古文尚书》比《今文尚书》多出25篇,又从《今文尚书》中多分出4篇,而当时今文本中的《秦誓》篇已佚,所以伪古文与今文合共58篇。唐太宗时,孔颖达奉诏撰《尚书正义》,就是用古今文真伪混合的本子。南宋吴棫以后,对其中真伪颇有疑议。明代梅赜作《尚书考异》,清代阎若璩著《古文尚书疏证》等,才将《古文尚书》和孔安国《尚书传》乃属伪造的性质断实,这是得到学术界普遍认可的。更进一步的是可以看一下康有为的新学伪经考,康有为认为,历代封建统治者所尊崇的“古文”经典,如《周礼》、《逸礼》、《古文尚书》、《左传》、《毛诗》等都是西汉末年刘歆伪造的,因此都是“伪经”。而刘歆制造伪经的目的,是为了帮助王莽篡夺西汉的政权、建立国号为“新”的朝代,所以古文经学是新莽一朝之学,只能称之“新学”。清代的今文经学家刘逢禄、龚自珍、魏源、邵懿辰等早就对刘歆及一些古文经传发动过攻击,清末的廖平更撰《古文学考》、《知圣篇》、《辟刘篇》,主张今文经是孔子的真经,古文经是刘歆窜改过的,而康有为继承和发展了廖氏的学说,对所有古文经进行彻底的否定和批判,而且在学术上,攻击了古文经学“述而不作”的旧说,康有为的考据为之赢得了巨大的声望,使之成为变法的领袖,当今中国也处于大变革时代,却对于一个文坛明星的考据都不行了吗?
对于考据难道就只能考古人不能考今人吗?即使是人死了名誉权是依然存在的,孔圣人的后代是传承有序的,古代对于孔圣人的地位和《四书五经》是现在的韩寒们和《三重门》所能够比拟的吗?在古代诽谤圣贤和儒家经典,是要犯大不敬之罪的,这可不是现在诽谤最这样的轻罪,是十恶不赦的重罪,不但可以判处死刑,还要株连家族的,但是古代对于儒家经典真伪却可以进行考据,并且通过考据证伪得到世人的认可,考据是中国自古以来的言论自由,中华文明是宽容的,西方当初怀疑圣经的任何一个说法都可以作为异端被烧死,而中国却可以对于儒家经典进行质疑性的考据,对于自古就有的言论自由,我们当代要倒退吗?那么对于韩寒的文章和作品,就更应当可以放开大家进行考据,这样的被质疑和找出疑点,应当是一种荣幸和机会,就如明星需要自己制造绯闻一样。方舟子的质疑,实际上就是考据韩寒作品的作者真伪,采取的是标准的中国国学考据的手法。
在这里可能有人会说这样的考据侵犯私权,但是我们要注意到的就是人们还有言论自由呢!对于周围人的评头论足的权利,在专制时代就有了,而一个人成为公众人物,就是要被公众评头论足,就如艳照门后大家对于张柏芝的孩子是谁的进行的评论一样,在著作权法规领域是在作品上署名的人没有反证视为是作者,而在婚姻法领域对于婚内生育的子女就是视为婚生子女,各种媒体公开评论和报道这些事情,是侵犯明星的名誉权吗?言论自由 Freedom of Speech 是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与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大家说要保护私权,不能以言论自由侵犯他人的私权,但是也不能因为保护私权而以私权侵犯他人的言论自由啊!这里关于言论自由的边界既有习惯的也有法定的,在进入现代社会以后,言论自由的范围的趋势是越来越宽的,对于封建时代都可以对统治者树立的圣贤著作进行考据和质疑,现在为什么有人要有特权不能被质疑呢?这里我们要看到的就是方舟子所质疑的作品和作者二者不是一个法律关系,这里有司法当中的权利用尽的问题,作者有是否发表自己作品的权利,但是他一旦发表作品,让作品进入到流通领域,作品就成为了公众的而不完全是自己的了,我出钱购买作品和在公开的媒体上浏览阅读作品,此时对于作品的权利作者就已经用尽了,把著作权无限化反而是侵犯了购买作品的人的所有权。就如我买了一本韩寒的《三重门》,这本书的产权就是我的而不是作者韩寒的,韩寒的权利在这本书上是用尽的,他的权利已经变成书价中的版税了,我作为这本书的所有者当然有权对于我的书怎么样和谁写的进行评论,对于把作品公布到其他的平台上也是类似的,对于我在我的电脑上合法看到的东西,我就有权评论,作者的权利是不让我在电脑上看到或者看到要花钱,我非法或者其他人非法让我的电脑上看到作品是我的侵权。作品进入到公众流通领域,作品的著作权就用尽了,变成作品介质所有者的所有权了,对于自己所有的东西进行评论难道不是言论自由和所有者的私权?而对于自己所有的东西进行考据,更是一个私权,在学术界谁拥有作品,尤其是历史上流传的孤品等,谁就是有优先甚至排他的研究权利,学术界研究名人鲁迅等的写作作品和评论考据,本身不是一种研究工作吗?如果方舟子合法购买了韩寒的作品或者合法渠道浏览韩寒的作品,韩寒限制方舟子的评论权、考据权、研究权,反而是对于方舟子权利的侵犯,如果作品的著作权人要保留什么权利,应当在作品上明示的,也就是作者保留禁止差评的权利要在卖书的时候或者书中声明,否则对于购买者拥有的书籍,评论考据一下,探究一下到底是谁写的,既是购买者的言论自由,也是购买者的所有权私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那一些大肆攻击中国的封建时代言论不自由的那一群人,却在中国封建专制时代的圣贤经典都可以考据的情况下,却不允许考据他们自己的明星代言人,这完全是一个双重标准,对于追星的粉丝可能不知道国学的考据,但是对于有文化的知名人物却不应该了;对于中国文人可能不懂得方舟子的科学原理,但是不能不懂得国学的考据,尤其是自称读过钱钟书的《管锥编》的人,对于考据是什么应当是心知肚明,不能睁着眼说瞎话,文人不能无耻到如此,中国现在另外的重大问题就是文人的信仰缺失,完全是以利益的角度来思考问题。如果把我们中华文明的国学考据也变成了诽谤,那才是对于祖宗的背叛。考据任何公开的文学作品,是中国自古以来的言论自由,现在这些标榜要民主自由的人,一触及自身的私利却连中国自古的言论自由都要扼杀,却要标榜为中国人的精神领袖,不将他们的外衣扒下谎言戳穿打下神坛,中华文明的崛起哪里能够有希望?
很多人把质疑说成是怀疑一切加以打倒,认为说可能有就是莫须有,但是我们应当看到的就是我们没有绝对的证据证伪就必须相信有疑点的东西吗?刑法上的疑罪从无根本不适用于民事的行为,更主要的是中国当前处于大变革的年代,各种假货泛滥,需要的更多的是打假,打假是当前的主要矛盾,现在对于方舟子的质疑考据恨的牙痒痒的人,恰恰是那些经不起考据的人,有真才实学的人是巴不得有人考据的。现在中国的社会是一个浮夸的社会,个人需要出名能力不足就是依靠团队的力量,这已经成为普遍的现象,就连自称是韩寒非官方女朋友的染香到底是团队还是个人在很多人那里已经不是秘密。对于普遍现象的质疑是最容易招致普遍反对的,这些反对者全部站在了利益的立场之上。如果个人的出名都要依靠背后的团队支持,把个人创作变成集体创作,反而是对于能够独立创作的天才而言是不公平的,集体创作的作品与天才一个人的作品最根本的差别就是很多天才的发现必须是大量的知识和思考只能集中在一个头脑之中,就如爱因斯坦能够有此贡献的背后是他的大脑集中了多个领域本来需要多个科学家才能够掌握的知识。个人天才创作和团队创作的差别就是个人能够实现团队没有的深度,而团队能够实现个人难以周全的复杂工程,中国需要创造崛起更需要深度的思考,应当给个人天才更多的机会,应当打击以团队为基础的神化明星。
对于韩寒要证明自己的清白,号称是要悬赏2000万,后来范冰冰也加码2000万,这四千万的重赏之下,要找出一个代笔人的线索,但是韩寒如果真如方舟子所说的代表的就是韩父,这个代笔人是不会出来的,更进一步的就是我们仔细看一下他的声明:“凡是有人能列举出身边任何亲朋好友属于‘韩寒写作团队’或‘韩寒策划团队’……任何人可以证明自己为我代笔写文章……哪怕只代笔过一行字……任何互联网公司收到过‘韩寒团队’或者本人要求宣传炒作的证据,均奖励人民币两千万元,本人也愿就此封笔,并赠送给举报人所有已出版图书版权”。我们可以从他的说法,以及方舟子考证他悬赏说法的多变当中,就可以知道他是刻意把考据这样的论证方式排除的!对于作品的作者是否写了这部作品,有代笔者告发的情况太少了,中国历史上就是通过考据来完成的,这个考据的过程就是一个证实的过程,其中的理证如果放到科学的视角下就是逻辑分析,放到法治的视角下就是自由心证,对于考据理证的结果,中国的社会各界是广泛承认的,就如清朝以来学术界承认了古文尚书是伪作一样。科学为什么离不开逻辑分析的理论推导,就是有关事实上帝不会开口告诉你,国学里面为什么那么重视理证就是当事人可能会说假话或者死人无法说话,而西方司法里面为什么必须要重视自由心证就是西方给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给他不说话的权利。本次的论证韩寒即使是有代笔人如果是他的父亲等至亲也是不会承认的,就如严世蕃不会跳出来说严嵩的青词是他代笔写的一样,这样的结果就是需要科学的逻辑分析、国学的考据理证、法治的自由心证来解决的!现在方舟子与韩寒走到了司法的地步,我们的司法上虽然没有规定自由心证,但是我们的证据规则还没有完全完善还没有《证据法》,对于中国传统的作品证明方式国学的考据,是应当支持的,即使是不能支持考据所认定的内容,也不能将考据变成非法和诽谤,如果法庭对于方舟子的考据判定为诽谤,玷污了中国自古以来就可以考据的言论自由,将成为中华文明的灾难。
本人支持方舟子的质疑但是却不支持麦田,倒不是因为麦田的出尔反尔,而是本人坚持真理要高于立场,有些人故意忽略了方舟子与麦田二者的区别,方舟子的考据是很严格的,就如其在分析韩寒《求医》一文当中的分析手法,但是麦田却没有方舟子这样扎实的考据作为证据支撑的,所以麦田当初会心虚会道歉。对于中国国学考据的争论和辩论,中国自古也有这样论战,但是我们看到的就是韩寒们从来没有对于考据的正面论战,而是从侧面将中国一贯的考据做法妖魔化,变成诽谤和怀疑一切,把问题极端化然后加以打倒,然后扣上“转基因文革”等帽子,再就是人身攻击了,这完全是一套文革的做法,文革就是一群造反者在造神,把一切质疑者都以非法的手段打倒,现在同样是一个商业的神在造反而不让他人通过自古就有的理性的方式质疑,很多人是打着民主自由的旗号在搞文革!对于韩寒的人身攻击,这明显伤害了方舟子的人格,方舟子倒是很容易证明的。
对于方舟子和韩寒的这一场代笔和诽谤的大戏,我们可以看到的就是方舟子沿用的就是国学考据的基本手法,而韩寒们是有意的忽略了考据在中国学术当中的地位和重要,搞双重标准和文革做法,把这样严格的国学考据做法变成了诽谤,其伤害的已经不是方舟子一个人,而是中华文明的基础,这与当年文革的效果是同样的。我们的很多青年人已经与中国的传统国学断档,不知道国学里面是怎样考据的了,才给这些人蛊惑的可乘之机,本次的争论是一个向年轻人普及国学考据怎样思考和认识世界的问题,国学的考据与科学的分析是有机的联系在一起的,在这个场合是殊途同归的,绝对不能把考据变成诽谤,中国自古以来就有的考据的言论自由不能被扼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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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微软雅黑]谨防借助方舟子韩寒诽谤案夹带腐败等私利[/FONT]
[FONT=微软雅黑]作者:谁是谁非任评说[/FONT]
方舟子与韩寒之争,各方的粉丝支持阵营自然不在话下,更关键的是其他外面的力量是怎么样的。韩寒是带有巨大的商业价值的,他的出名是给书商等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的,反而方舟子的打假招恨很多人,这里面本身就是不对等的。
这次韩寒说方舟子诽谤,更愿意把方舟子的质疑行为定义为诽谤的,是那一些腐败分子,就如肖传国告赢方舟子诽谤,但是事后的发展证明这个诽谤的判决是很荒唐的,腐败分子是不愿意被质疑的,他们要借助韩寒和方舟子的事件,定义出没有绝对证据就不能质疑,就要是诽谤的背后,实际上是保护他们自己,是保护腐败!想一下很多的上访上告,当事人有完全足够的证据的情况下是很少的,罪犯和被害人二人之间的犯罪和侵犯,受害人的证言证据效力不能大于犯罪嫌疑人的时候,离开了公安的证据和侦察是不可能有足够的证据的,罪犯能够说受害人诽谤和诬告吗?所以对于方舟子的质疑应当是有疑点就可以了,把质疑人的举证搞得严格到必须有绝对充足的证据,实际上就是保护这些贪官腐败分子,腐败分子是要借助粉丝和公众大家对于韩寒的好感和同情,把自己的腐败利益添加其中,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各种人的表演,尤其是方舟子曾经打假过的人群的表演。
对于诽谤罪必须是恶意的行为,对于善意的行为质疑错误,是不应当承担诽谤责任的。因此韩寒要告赢方舟子诽谤必须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清白以外,还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方舟子的恶意,现在很多声音是只要是相信韩寒的,就认定方舟子是诽谤,这是不对的,方舟子毕竟是找到了韩寒文章中的各种疑点,并没有虚拟事实和偷换概念,质疑的做法也是方舟子一贯的行事作风更没有采取双重标准,如何能够说方舟子是恶意呢?对于问题的质疑本身是不能被定义为恶意的,否则我们搞舆论监督是做不到的,公众的舆论是不可能所有的的质疑都是正确的,公众质疑出现错误就能够说是恶意的诽谤吗?
有人提出对于质疑是需要一个底线的,这个底线是什么?笔者认为这个底线就是程序正义,在质疑的时候没有造谣,疑点有合法明确的来源,没有对于不同的人和事采取双重标准,要自己内心确信达到心证的去质疑,在此之外,你是难以证明其带有恶意的。例如:美国俄勒冈州联邦地方法院日前裁定一名博主在博客上发表的关于一家企业的言论属于诽谤,须赔偿原告250万美元,被判诽谤罪的克丽丝特尔·考克斯运营着数个与法律相关的博客网站。因为她在博客上发表数篇文章,严厉指责投资企业黑曜石金融集团及其联合创办人凯文·帕德里克,称对方在处理一起破产案时行为不检点。这个有罪的判决的背后是质疑者不提供消息的来源,同时她又不是记者不受新闻保护法的保护,所以被定罪,但是这个案件与方韩之间的案件是不可比的,因为方舟子所有的质疑疑点都来自韩寒等人公开发表的言论,有明确合法的来源出处。真正的诽谤罪的成立,是没有所质疑的内容的合法来源的,对于公开信息发表任何个人言论,应当属于言论自由!如果是胡乱质疑没有道理,公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质疑者只能是自取其辱。
对于一个公众人物,起码要经得起善意的质疑,就如我们大家都知道的西方国家公民可以随便的骂总统,这些骂总统的人需要掌握总统劣迹的充足证据否则就是诽谤吗?因此这里显然有人滥用了诽谤的概念。质疑之所以能够对于某个公众人物造成很大的影响,本身就是他的一点众多引发连锁反应,没有疑点为支撑的质疑本身也不可能对于一个公众人物造成伤害,相反被名人质疑一直是吸引眼球创造经济效益的终南捷径,就如本次韩寒被质疑,他又可以将《三重门》的手稿再出版再赚钱,至于这个手稿是否能够畅销,是赚大钱还是赚吆喝,实际上是与其著作关键性的疑点多不多有关。
这里我们还要注意到的就是方舟子的质疑更多的不是质疑韩寒本人,而是质疑韩寒作品的创作过程是否为其本人所写,这更多的应当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就如我们考证某个作品是否由画家本人所绘,并不造成对于画家的诽谤,方舟子是在质疑一个进入公众流通领域的作品,大家对于这个作品评头论足只能有好评吗?差评就是诽谤?怀疑这个作品是不是作家本人所写就是诽谤吗?例如大家对于《红楼梦》后四十回到底是谁所写一直有争论,这是没有定论的事情,难道质疑的红学者就是侵犯高鹗的名誉和在诽谤他吗?
我们再进一步的讲,大家就可以发现以往不断质疑政府的一些媒体现在全部站到了韩寒的一边,尤其是一些疑似美分党也在韩寒一边,这一次他们是难得的一致,他们称这样的质疑是:“与他们的先邪一样,他们不懂言论自由边界,不懂所谓公共利益该到哪里止步,毫无半点尊重私权的意识,是否害己尚待将来,而害人已是现实。这种做法若不加阻止而形成社会惯习,时机合适时,可能会产生比“文革”更为疯狂的“转基因文革”,以更大邪恶能量释放。”这里对于方舟子的转基因有看法,但是以转基因等同于文革就是妖魔化的攻击了,在这里我们要看到的就是这些人的立场不是一贯和统一的,他们质疑政府的时候,质疑一些中国国家利益的时候,质疑一些反对他们的人和他们需要妖魔化的人,从来不是这样的要考虑其中的私权问题,就如其说方舟子是转基因文革一样,是带有明显的立场上的双重标准,如果有双重标准的存在,倒是可以作为诽谤的恶意之证据的。文革真正的问题是迫害质疑者,而不是鼓励质疑,文革中质疑权威者都成为了反革命,有关人恰恰是故意的颠倒事实的说反了,保护公民合法质疑的权利,才是真正的保护私权,文革的灾难恰恰是没有人能够对于权威理论、说法以及各种侵犯私权的行为进行质疑。这些人是有更险恶的立场和用心的。
对于方舟子与韩寒的诽谤案件,我们要谨防一个恶例的开始,方的人品和转基因什么的是另一回事, 但用司法手段阻止别人的质疑会开危险的先例,文革的灾难和反右的错误都是人为的把质疑者妖魔化和迫害质疑者合法化所造成的灾难,不论我是否相信方舟子所质疑的内容如何,但是我绝对要维护方舟子质疑的权利,以司法干预和滥用诽谤威胁,封杀社会对于权威和公众人物、事件、出版物等的质疑,必定是法治的倒退,在此需要谨防借助韩寒粉丝的个人感情,夹带各种私利封杀社会对于各种问题的质疑,封杀这些质疑恰恰是腐败分子的需要,封杀质疑过分夸大私权,也是要扰乱社会进步发展的一小撮人的需要,我们的文明进步,就是在不断的质疑当中成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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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微软雅黑]从“方舟子质疑韩寒”谈著作权司法证据[/FONT]
[FONT=微软雅黑]作者:[FONT=微软雅黑]谁是谁非任评说[/FONT][/FONT]
[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
近日来,网络上关于方舟子、麦田质疑韩寒他人代笔操刀定有幕后团队,成为了网络上各方关注的焦点。1月29日韩寒正式起诉方舟子,要求方舟子为其诽谤议论赔偿10万元。对此,这个案件到底是方舟子更有利还是韩寒更有利,在司法公正的角度下,应该是讲证据的,所以本人决定结合这个案件,来谈一谈著作权当中的证据和证据认定的问题。​
对于方舟子和韩寒的争论,方舟子主要是基于韩寒以往的各种言论、著作,在言论之上加以质疑。韩寒则拿出了他的著作手稿来证明其著作是亲笔所写。而方舟子又称,其手稿并不能证明什么。因为投稿给出版社,起码要抄一份,尤其是手稿版面过于清洁,显然是当年抄写给出版社的稿件,至于是向谁抄的,抄的是谁的并不清楚,对此挺韩的一方认为,方舟子质疑韩寒应当拿出证据,没有证据的猜测和怀疑都可能对人造成无可估量的伤害。在这里,本人首先要说的就是举证责任到底应该归谁。
很多人说方舟子有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但是我们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韩寒主张方舟子诽谤,他也是要举证的,如果韩寒不能证明这些作品是他所写,那么他凭什么说质疑其作品是他人所写就是诽谤呢?他证明其诽谤的证据也是不足的,因为只要韩寒存在着被他人代笔的可能,那么方舟子的言论就存在着不是诽谤的可能,按照大家所说的不能有怀疑的眼光,那么同样也适用于方舟子,也不能怀疑方舟子诽谤。按照同样的逻辑,说方舟子诽谤的韩寒,也是在诽谤方舟子诽谤!
我们再进一步讲,“谁主张、谁举证”是一个司法原则,是你在向法庭主张权利的时候所遵循的原则,没有证据就不能有任何怀疑的要确信你是真实的吗?按照西方的言论自由,老百姓骂总统是否需要足够的证据,是否构成腐败?这里似乎还没有谁比总统更权威。方舟子说韩寒是代笔,他并没有在法律上作为权利人,要求韩寒来赔偿。而韩寒却以方舟子诽谤向法庭主张了自己的权利。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在司法上“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实际上在韩寒。韩寒不但要证明他的作品确实是他所写,同时还要证明方舟子对他的质疑存在恶意,就算质疑错了,如果是善意的质疑并不构成“诽谤”二字。按照西方的规则也就是说你可以骂总统不要什么证据,但是你要弹劾总统就要证据确凿了,甚至有时候对于总统可以不信任表决,没有足够证据只要有足够的不信任就可以了。
在这种质疑和被质疑之间,实际上是有中间地带的,这个中间地带是韩寒不能证明方舟子是诽谤,方舟子也不能证明韩寒是代笔。对于这样的中间地带,实际上公平的处理就是把他作为一个悬案。但是对于一个好的司法制度,是需要极力避免中间的灰色地带的泛滥的,需要给大家更多的证明途径和更有效的解决方案的。
对于著作权的侵权大量的案件都是悬案肯定是不行的,对于质疑著作虚假有过多的限制的话,必然社会上导致假货横行,中国当今的学术腐败和造假横行就更与打假的难度过大门槛过高有关。有舆论表示,既然拿出了原稿都无法证明是作者是自己写的,你让作者怎样证明著作是自己写的呢?但是我们换一个角度说,就算你质疑对方,代笔的人跳了出来,这个证据足够吗?代笔的人说这个文章是我代笔的,那么代笔人又如何证明这文章是他写的呢?代笔人不能证明自己写了这个文章,那么代笔人的证人是不成立的,这是同样的一个逻辑啊!我们的司法怎样才能证明是有人捉刀呢?如果不能提供这样的有效途径,社会必然是代笔腐败的泛滥。
这里,我们首先可以看到的是有些所谓的法律专家在主导舆论的时候,把相关的法律证据和认定过程刻意的进行了回避。所有的著作权人,实际上是有途径可以证明作品是自己创作的。要证明自己的书稿是自己所写需要拿出来的是草稿而不是韩寒那样誊写公整的书稿,对于草稿可清晰的看到其创作的过程,尤其是在没有计算机和文字处理软件的时代,大部头的作品的创作中间的删改穿插是非常频繁的,这不像是现在有了电脑以后在WORD软件上添个字减个字左复制一下右粘贴一下那么简单,这时的创作草稿、提纲等创作过程的文字是非常多的,从草稿等是可以看到作者清晰的写作思路的,这是可以进行司法鉴定的。
这不是小学生写1000字的短文,仅凭附稿一挥而就,10万字的作品其创作过程的稿件是非常繁复的,韩寒应当公布的就是他创作时的稿件和札记等。如果要起诉的话,这些文件应当提交法庭,指定专家进行鉴定,鉴定的过程要经过法庭公开和原被告双方的质证。
对于一个写作的人士,保存这些文件是常识。就如达芬奇创作其作品的草稿都要好好保存,保存至今的,甚至画家拍卖作品,为了证明作品是独立创作不是临摩他人,相关的草稿甚至是连作品一同转让的。对于韩寒在当时创作的这些作品的草稿是集中了个人的心血的,没有作家舍得丢弃自己辛苦写下的创作草稿、笔记等等。而且这个草稿很难伪造,现在要重造也很难,因为个人随着年龄的增长,其字体会有些许变化,这些变化对于行家而言是容易鉴定的。就如艺术鉴赏家可以知道一个画家的作品大概是在人生的哪个时期绘画的。即使是画家本人到晚年,想再造一个他幼年时的作品,也是造不出来的。因此,对于著作权的证明,就是把创作的过程展现在大家面前,原作者要自证清白也是应该公示草稿。代笔者要说明其代笔也是要拿出草稿来的。至于现在的电子时代,在计算机上的创作,则是要拿出创作过程中不同备份的版本,因为病毒的存在,这些备份的中间的版本是必然存在的。目前各种电子设计的版权之争也是鉴定这些创作过程的中间版本而得出结论。韩寒当初的作品显然不是在电子计算机上完成的,因为他已经晒了手稿,在电子计算机上的创作应该是打印稿。
对于著作权的真伪要求作者保留原稿在遇到质疑的时候作为证据,对于作者是个很简单的事情,但是如果要质疑一个作品的虚假,难道就一定要代笔人站出来并拿出他的创作过程?我们可以考虑到这个事情是完全不对等的,因为每个作者都可以保留他的创作草稿。但是对于造假的情况,只有极少数的情况下才会出现代笔者站出来揭发的案例。绝大多数的情况都是捉刀代笔者拿了钱、得了好处自然也不会出来指证,如果他是作假者的父亲、经纪人等有直接重大关联利益的人,则就更不可能了。作假者的指证他一般是得不到任何利益的,而且还有损失和风险。比如捉刀者的代笔费就得交出去,甚至被对方的各种黑社会势力威胁胁迫不得安宁。所以对于这些著作权造假者的质疑需要有另外的合理的方式,同时在司法上对于这样的举证的事实的不对等应当是有倾向性的。也就是在必要的时候要合理调整举证责任,或者提供其他的证明方式。为什么有些案件就要规定举证倒置的规则,就是因为双方的诉讼地位的不平等。
对于中国历史的情况,在难以全面举证的情况下,多采取的是有罪推定和刑讯逼供,显然在当今的形式下,我们既不能搞有罪推定,更不可能搞刑讯逼供韩寒或方舟子。这里我们不妨借助一下西方的做法。西方的司法体系是支持心证的。尤其是自由心证。根据社会常识和逻辑关系,逻辑推导出来的结论内心确信就可以作为证据了。如果在西方的法庭上,我们抛开方舟子和韩寒的身份光环,让方粉和韩粉都回避,以一个普通人的视角来看这个事情,如果在一个人在他的各种表述当中前后矛盾,或者无故反复变化,且一些事情不合常理,就如放到杯子里的那张纸是什么样的纸就有N种说法。那是肯定不能取得陪审团的信任的。因此对于著作权的质疑,秉持西方司法的心证原则证明,我们是应当支持的。但是很多崇尚西方法制的人,在此恰恰执行了双重标准。
我们追求法治的过程,坚持科学精神也是根本之一,司法的公正就在于认定事实过程的科学,对于科学的鉴定,很多统计上的规律是很说明问题的。人的行为习惯,的、地、得等词汇的使用频率很难轻易改变,就如一个人的口头语很难改变一样,而这个“的地得”的差异有可能是编辑修改的,由此更显出作者提供原稿和草稿的必要。对于一个事情的真伪的探究,我们应当秉持的是科学精神。科学精神的本质,就是不断的质疑和挖掘背后的真相。人类伟大的科学发现,都是在不断的质疑中产生的,对于任何权威,任何人都有权按照科学的方式进行质疑!现在已经是宽容的时代了,不再是能够把质疑权威的布鲁诺烧死的年代了。因此这些按照逻辑思维方式的质疑显然不能作为诽谤,对于以科学精神从逻辑方式出发的质疑,需要的是按照科学严谨的方式以同样的逻辑形式进行的辩论,而不是泼皮一样的骂街!所有的人都愿意看到精彩的辩论,缜密的逻辑让大家独立思考,心证其真伪。如果自己的作品经得住推敲,能让公众的内心自由心证达到内心确信,相反质疑的存在倒成了个人名气的炒作了,对于被质疑者绝对是个好事情,而不是伤害,这样的案例不少,甚至有故意找人来假意质疑进行推广策划的。
综上所述,方舟子质疑韩寒所导致的诽谤诉讼,反应了中国著作权相关证据规则中的深层次问题,如何能证明一个人的著作权来源、又如何质疑著作权的造假、处理著作权的纠纷争议、怎样建立其中的证据制度及证据规则,这些深层次的问题都在这个论战当中体现了出来。所以我们应当借此契机促进中国法制的进步,我们要保护作者著作权的同时,更要保护对于造假者的质疑权利,只有能充份的质疑才是对真正创造者的权利保护。现在社会上流传的各种似是而非的说法是需要权威部门提供一个司法解释的,对于韩寒代笔的争论,我们需要的是抛开感情的色彩,以法治和科学的视角来发掘深度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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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j

高级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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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哲学的吊书袋刚借机卖弄过,搞国学的书呆子又上台唱戏了。这事儿跟国学有毛关系啊?这都能上纲上线。
 
由版主最后修改:

icefire

版主
回复: 【ZZ】韩寒们不能将国学考据变成诽谤

还有这样的分析,感觉太不可思议了。作者真能够联想,怪不得是WG时期可以闹的举国皆狂,原来源远流长。不想再说了,很多帖子把病症已经说的很清楚了。

“仅仅抓住写作者的文本做解析,极尽捕风捉影、深文周纳、无限罗织、旁敲侧击、曲解勾陷、莫须有......等等之能事,这一切我们历史上并不鲜见,且在文革后至少在官方与民间口头上遭到一致痛斥与摒弃的恶劣手法再次沉渣泛起。当然,使用者们并不认为自己是在做恶。他们打着各种各样更现代与时尚的大旗,比如言论自由等,重复着过去的罪恶老调。而事实上,历史上每一次如此勾陷,都是在那个“当代”最正确的理论包装下以正义之名进行的,从来没有人认为或承认自己是在做恶。

个体对于公权力的言论自由,从秦皇以降,除了上世纪初的一段短暂的时间,这个国家几乎从来都没有。而对于个体,这个国家的言论自由从来都几乎无节制的泛滥着,包括权力对个体的这种自由,也包括个体对个体的这种自由。

真正的言论自由的本质,是个体在权力面前的充分自由与权力对个体的充分不自由,不是个体对个体间的无限自由。相反,个体间越无限度自由,个体在权力面前就越不自由,就越得依附与依靠权力来换取自已的安全。只有建立起以充分保障每个个体尊严都不受任何权力和其他个体侵害为本的言论自由准则,才是实现真正言论自由的根本。

方可以堂而皇之的宣称,无论法律如何判决,自己的行为都是正确的,也都不会因为法律的介入而停止自己已被对方诉诸法律的行为。(到这种地步难道还不感觉到可悲吗?)

在这个国家与时代,把完全针对一个体的种种不当与荒谬言行,上升到言论自由高度,并以此作为这场热闹的出师大旗,本身就是一个大笑话。言论自由的争取与高标,不是通过对个体的肆意屠宰来表现与实现的,从来都不是。

通过对这场热闹的观察,必须得对党表示感谢。从文革后到现在,基本中止了至少从雍正起至文革的一场又一场由公权力发动的运动而造就的文字狱传统。但遗憾的是,我们这个社会还没有对非公权力进行类似勾当有基本的警惕与进行边界限制。我们这个社会更没有通过法律,对无论公权力还是非公权力对个体的类似伤害,做出明确、永久并可执行的限制。如此,这种行为就永远存在着被包括公权力和非公权力重复进行的可能。中国政法大学教师萧瀚将此事评为“转基因文革”,这个基因将永远有反复“转”的可能与能力。

http://www.renven.net/forum/showthread.php?t=28630


 

闹场学道

普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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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我们还不能忽略的就是诽谤是针对人的,而不是针对一个公众的作品的真伪”,准确地说,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所侵犯的都不是物(当然也包括作品),而是受法律所保障的特定的关系,如名誉权、人格权,因此,说“诽谤是针对人”的,只是一种似是而非的说法。不过,对法律关系的侵犯常常也是以对一定的物施加动作而实现的,比如,偷窃,我伸手拿了你的钱包,钱包是动作的对象,你的财产所有权才是我侵犯的对象。这里如没有个钱包或其他某个属于你的物件(包括你的口袋),偷窃行为也很难成立。
“作品的所有者对于自己所拥有的作品的评论和真伪的判断不应当成为诽谤,公开的作品就是有给差评的自由!”作品的所有者?看了半天才明白,该文作者这里指的是作品的购买者,可是对于购买者而言应该叫商品或物品,作品一般是相对于其创作者而言的。该文作者用所有权一词,其实想由此延伸出对作品的评价权,不过应当区别两者评价:质量评价和剽窃评价,前者事关作品本身好坏,后者事关创作者职业道德。那么,购买者是否有权做出剽窃的评价呢,当然可以,但是必须有证据。
所以,不要把两者的争论动辄引申为所谓的言论权问题,这是地地道道的混淆视听,拿出切实的证据来,用证据说话。
 

cniht

活跃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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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考据仍然是谁主张,谁举证;现在方舟子倒逼韩寒自证清白
 

hjj

高级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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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考据仍然是谁主张,谁举证;现在方舟子倒逼韩寒自证清白
方舟子如果是提出质疑,要求韩寒回应,倒是再正常不过的事。如果韩寒语焉不详,大家心里自有公断。但没事儿先下个断然的结论说韩寒是代笔,这就二掉了。当然现在公众人物以二掉自己来炒作也是常有之事,但方舟子原就有名气,何必如此呢?
 

Jerry

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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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方舟子和韩寒的这一场代笔和诽谤的大戏,我们可以看到的就是方舟子沿用的就是国学考据的基本手法,而韩寒们是有意的忽略了考据在中国学术当中的地位和 重要,搞双重标准和文革做法,把这样严格的国学考据做法变成了诽谤,其伤害的已经不是方舟子一个人,而是中华文明的基础,这与当年文革的效果是同样的。我 们的很多青年人已经与中国的传统国学断档,不知道国学里面是怎样考据的了,才给这些人蛊惑的可乘之机,本次的争论是一个向年轻人普及国学考据怎样思考和认 识世界的问题,国学的考据与科学的分析是有机的联系在一起的,在这个场合是殊途同归的,绝对不能把考据变成诽谤,中国自古以来就有的考据的言论自由不能被 扼杀。

看到最后一段我笑了,首先说方沿用国学考据,再次说国学考据与科学分析是有机联系的。方舟子在反,反方舟子就是伤害了中华文明的基础。这个人的逻辑。。。 还有红楼梦作者什么的,考据高鄂,高的后人会受损失会告你们么?跟现代权利意义著作权认定有毛关系。而且我不得不说,凭我有限的国学素养,我都知道,清朝 的小学是怎么兴起的,那时跟现在的舆论环境很像哦。别凑这种热闹,你不甘寂寞还真是侮辱国学了。
顺赠有文化的考据派一副漫画,考据“卧石达春绿”的结果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01280b0102e0hj.html
 

部门k

初级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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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小屋的主人们注意了,我们说话得诚实!像楼主这样这么长篇叙述还搞这么多引用的是为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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