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 高考替考考生应负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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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志安
来源:一五一十部落

又一宗高考替考案件爆发,23名山东阳谷的高二学生,远赴甘肃天水,为应届考生替考,结果,因为一名替考者在考试过程中写错名字,被监考教师发现而案发。目前这23名学生都已经被山东阳谷一中领回。按照有关规定,这些考生,今明两年将失去高考资格。在许多人看来,这已经是一个非常严重的处理了,但在笔者看来,替他人做枪手参加高考,这样的处理实在失之过轻。这样的行为,如果放在国外,基本可以肯定,一定是要面临刑事指控的。

之所以有人替这些学生辩护,出自于两个原因:一是据这些孩子说,他们并不知道去天水是为别人替考,以为“只是去参加一个学习测试”,他们本身也是受害者;二是这些孩子还年轻,多数还是学习成绩很好的学生,应该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不要因为这件事耽误了他们的前程。但这两条理由均难以服众。

首先,这些替考考生的解释不合情理,说他们在整个事件中不知情,估计稍有智商的人都不会相信。山东距离天水有千里之遥,为什么要去哪里参加训练考试?考试的日期正好是高考日,这一点身为高二的学生不可能不知道。再退一步,即便组织者告诉他们是参加训练考试,那为什么在考试的时候要写别人的名字?事件案发后这些学生受到了处理,从这个角度看他们是“受害者”,但首先,他们是替考犯罪的参与人。至于第二个理由就更成问题,这些替考考生虽然多数都是成绩比较好的学生,甚至有些还家境贫寒,但是,整个社会更应该看到,这样的行为不但涉及到个人的诚信,更重要的是,替考的行为甚至触犯了法律。法律并不应该上述理由而网开一面。

替考考生有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第一项是伪造国家文书罪,因为替考的考生要想参加考试,首先必须去伪造身份证件和准考证,身份证是公安机关颁发的身份证明文件,准考证是国家考试机关颁发的证明文件,伪造这两种文件,均涉及刑事责任。按照过去的司法案例和解释,伪造身份证如果没有使用或者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拿着伪造的身份证参加国家高考,这样的行为到底算不算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就笔者来看,这一点确凿无疑。高考是社会选拔人才的重要途径,而替考是向公正考试原则的挑战,同时,也是向政府组建考试的制度权威挑战。如果这种行为畅行无阻,大家可以想像一下整个社会会变成什么样子?一个社会维系存在的基本点,就在于选拔人才的制度公平。如果不能通过法律保障这种公平,整个社会稳定发展的基础都会动摇。当然,从目前披露的信息看,伪造身份证件和准考证可能都不是这些替考考生亲自办理的,而是由替考的组织者操刀,但是,这里面最关键是这些替考考生是否知情,从他们最后手拿这些伪造证件去参加考试的行为来看,要说事先对伪造证件的事情不知晓,恐难解释。而一旦他们事先知情,最后又参加替考,在法律上,就是实实在在的共同犯罪。

另外,即便不考虑伪造证书的问题,单独替考这种行为,在许多国家都是要面临刑事指控的。除了维系考试制度公平的理由之外,更重要的是,这种行为,是严重的舞弊牟利行为。仅从最基本的正义观念来观察,这也是触犯了法律维系的社会基本标准。

当然,毫无疑问,在上述违法犯罪过程中,组织替考的犯罪嫌疑人涉案更深,罪行更重,从目前媒体披露的信息看,对这部分犯罪嫌疑人的追究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但是,尽管如此,并不能因此就忽视替考枪手的违法问题。因为毕竟没有替考枪手的配合,整个犯罪行为就不能得到实施。即便我们不从维护国家考试权威性的功利主义角度考虑,这些学生违背诚信,为经济利益而替他人考试,本身也是应该受到严厉制裁的行为。这一点,并不应该他们学习成绩优良而网开一面。

一定有人会说,对这些涉世未深的学生控以刑责,未免过于残酷和严厉,但需要说明的是,我们的法律文化,较多地强调对替考组织者的制裁,而对违背诚信,参与犯罪的替考者宽容过度,恰是整个社会诚信缺失的制度缘由。如果这些在学生学习很好,但却缺乏道德认知,这样的人一旦经过高等教育进入社会,将会在未来的社会舞台中扮演怎样的角色?另外,接受刑事指控和判处实刑是两个概念,或许经过法庭审理,他们接受的处罚或是缓刑,或只是社区劳动,但经过严肃的司法程序,这些在人生开始就走错路的学生,才会知道诚信的价值,和对游戏规则的敬畏。
 

helandhe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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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同意上面的观点,但想从另一方面谈几点看法:
1、主使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是没有问题的;
2、这些学生如果有16周岁以下的,不构成犯罪也是没有问题的;
3、如果要追究刑事责任,还要先看法律的明文规定,因为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不能因为个人的情况对刑法重新进行解释。即使有,也必须由全国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即使全国人大出面,也不能溯及既往,因此倾向于不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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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最受不了的就是全民撒娇大狂欢,一旦有一个稍微年轻点的人犯事了,比如小四,比如姚抄抄,比如各个年少犯下重罪的人,总有些人会站出来说:“原谅他们吧,他们都是孩子啊,这应该是老师没教育好啊!”
如果所有的人都能被学校教育好,那还要法律、监狱、刑罚干什么?如果所有的人都可以凭借年轻就可以免除罪责,那年龄不就成了免罪金牌?
 

Sou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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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喊了這麼多年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在實際使用過程中,總有人找出種種理由,希望超越於法律之上,這對我們的法制建設,不但起不了積極作用,而且會帶來更多的負面影響。我國的法律明文規定,上了什麼年齡就應該負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沒有什麼可以討論的。要是真的值得討論,那也祇能是對法律的修正案中才能提出。

正如樓上所說的,對於那些學生所犯的事,社會上總說那是老師沒有教育好。難道老師比圣人還要圣人啊?

這次事件中,除了學生本人及相關的老師校長之外,難道家長們就沒有一點責任?

人類至少到目前為止,總有一定比例的犯罪分子的,消除犯罪,恐怕不知要到何年何月,而且這犯罪到底能不能消除,我是很懷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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